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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登魁獲判冤獄賠償48萬元

【大紀元6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七日電)民國七十四年間,影視界聞人楊登魁被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罪名逮捕,並被解送羈押,後來此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他總計被羈押一百二十天;此案經楊登魁聲請冤獄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准賠償新台幣四十八萬元。

台北地院表示,楊登魁從七十四年一月九日羈押起,到同年五月八日開釋日止,共計羈押一百二十天,因此他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此件聲請冤獄賠償,屬合法也有根據。台北地院強調,經審酌楊登魁因案所受羈押期間及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事,認為以每天賠償四千元為相當,共准予賠償四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