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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假釋累犯犯案 警方修法分類分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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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八日電)「少數人犯下多數案件」是當前警方打擊犯罪面臨的一大挑戰,為防止假釋的累犯再度犯案,刑事局表示,目前司法院擬定的刑法修正條文草案第四十七條,即採美國「三振法案」精神,將累犯分類分級加重其刑規定。

根據刑事警察局出示法務部統計資料,以竊盜案、搶奪案為例,九十年被告竊盜案件共一萬五千零八十二件,其中執行完畢及假釋出獄後累犯人數高達三千五百人;七百七十件的被告搶奪案中,執行完畢及假釋出獄後累犯人數高達一百七十八人。

刑事局司法科分析指出,「刑法」四十七條中,雖有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但除了對一些未能徹底完成教化矯正的受刑人,對於社會潛在侵害性及危險性未完全排除者,不宜貿然予以假釋。其次,由於法條僅規定加重的最高限制,以致效果不彰,以國內外犯罪學方面研究,也發現重大刑案犯罪者,易有累犯傾向,且矯正不易,一般累犯的加重規定,並無法發揮顯著威嚇作用。

目前司法院所擬定,相關法案條文的修正送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條文草案第四十七條,即爰採美國「三振法案」精神,並參酌「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規定,將累犯分類分級加重其刑規定。司法科解釋,修訂的精神包括首度假釋出獄後,五年內犯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再次假釋後,五年內犯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本刑一倍,如此才能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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