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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台工作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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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一日電)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具有居留證件的大陸配偶,可以檢具法院核發的家庭暴力保護令,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

原本在「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工作許可證除了必須有居留證件外,還要有配偶低收入、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疾病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

勞委會表示,基於人道立場及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考量,新通過的「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增列大陸地區配偶得檢具「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申請核發工作許可,這項辦法預計在今年初發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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