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等人非法集會官司的上訴被駁回

人氣 5
標籤:

【大紀元11月11日訊】(自由亞洲電臺報導)二零零二年二月十日,香港四五行動成員、現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以及兩名專上學成聯會成員馮家強和盧偉明,在未得到香港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組織超過五十人遊行到香港警察總部,抗議法庭重判一位示威者。

三個月後,香港警方引用《公安條例》,起訴三人非法集會,這是自九七年香港主權回歸以來政府首次引用《公安條例》向市民提出檢控。

《公安條例》是港英殖民政府當年針對一九六七年發生的親北京暴動而制定的嚴苛法例,主要規管市民示威集會。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通過修改條例,超過五十人的集會,只須於七天前通知警務處長。但到了一九九七年,臨時立法會收緊法例,規定超過五十人的公眾集會,必須得到警務處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等同將法例還原,被香港市民形容為“還原惡法”。

前年十一月,香港區域法院裁定梁國雄、馮家強和盧偉明三人非法集會罪名成立,需各自簽保五百港元和守行為三個月。但法官當時在判詞中表示,警方在眾多未經批准的集會中,選擇此次遊行提出檢控,顯然帶有政治性質。

三名被告不服判決上訴。本周三,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以二對一駁回三名被告的上訴。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和法官楊振權均認為,法例應容許警方靈活處理公眾集會,所以認為《公安條例》合符憲法。而警方行使權力的理據也不含糊。

不過,另一位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則認為,《公安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的酌情權範圍太廣,也沒有充份理據證明警方必須擁有這些權力,所以認為《公安條例》違反憲法。

上訴失敗的梁國雄批評上訴庭法官沒有考慮人權。他說:《基本法》、《人權法》以至《聯合國人權公約》規定的權力是不可剝奪的,如果警方要剝奪我們的權利,必須向法庭申請。現在的問題是,公安條例開了大門,讓警務處長濫權,我們要將這個濫權鎖匙丟掉。

梁國雄表示會繼續公民抗命,並會通過立法會爭取修改《公安條例》。(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22億美元熱錢神秘流入中國 豪賭人民幣升值
伊川﹕對鄧小平就應該「兩個凡是」嗎?
胡溫傳達四指示  漢源暴動暫平息
深圳破獲歷來最大宗皮草走私案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