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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 老蔣「統一」

【大紀元11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於民國十七年由國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當時「青天白日」圖案未定統一規格,十二個尖角的大小、角度各不相同,引起蔣介石不滿,四十三年修正該法,明定「青天白日」圖案的規則。」

中國在北伐之前的南北對峙時期 ,由軍閥割據的中國大陸北部,國旗採「五色旗」,直到十七年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取代。十七年12月17日正式通過「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由於該法並未明定「青天白日」圖案之統一規格,許多國旗和國徽上,青天白日圖案的十二個尖角,不論大小、角度以及排列方式都不一致,卅二年,蔣介石透過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處,訓令各直轄機關,黨國旗中黨徽之十二尖角,直徑中心之二角,必須上下對正,不得稍有偏斜。

國民政府遷台後,四十三年10月廿3日修正「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迄今,清楚明定青天白日圖案的規格及懸掛方式、升降旗儀式、旗幟之材質。

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形式為:圓形、青白色,白色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第三條則明定青天白日圖案的規格,包括:

第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第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第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第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第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第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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