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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十七年制定僅修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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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谷澄台北21日電)台灣總統陳水扁今天給中國國民黨三個月時間修改黨徽,與國徽區隔,否則將修改國徽國旗法。現行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民國十七年制定,四十三年修正,全文二十二條,但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例如要求國旗、國徽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

陳總統質疑,中國國民黨黨徽為何會變成國徽?這「不合民主常態」,他給國民黨三個月修改黨徽以作區隔,「避免再騙人、竊國」;他說,不改沒關係,等12月11日泛綠成為國會多數時,再「改我們的國徽法」。

根據新聞局網站說明,中華民國國旗在同盟會時期由國父孫中山設計。主要以陸皓東於廣州之役的青天白日旗為藍本,加上象徵先烈鮮血的紅色。民國三年,國父明定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民國九年,軍政府正式規定為國旗,民國十七年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國民政府正式立法公布全國通用。

現行國徽國旗法在四十三年修正,全文二十二條,有關國徽的規定為: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國徽國旗法除詳細規定國徽、國旗的位置與尺度外,並規定升降旗儀式等,連製造材料都有規定,例如第十六條規定,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

第十八條規定,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國旗國徽法還設管理章節,例如第十九條規定,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第二十條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國旗國徽法也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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