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控訴共產制度(二)

為億萬中國農民的自由、幸福、尊嚴和人權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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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昨天下班經過蓮塘商業街,幾個人拖著一個已經幾近癱倒中年婦女,嘴裡還大叫著:「再跑就打死你。」那個婦女驚恐的眼神讓我一輩子都忘不了,我心裡有想流淚的感覺。後來知道原來是她沒辦暫住証。回到住處後,我拼命的翻原來的資料,翻原來記載的一些東西,希望能找到一些答案。‧‧‧

(續)

截然不同的制度,卻有著不約而同的規定,這不是誰偶然心血來潮的產物,而是中國人民發自內心的呼聲:中國需要自由和平等。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戶口登記條例》。農民就在國家的名義下,有了法律的籠口。農民成了世襲的身份。昔日,他們遇到天下荒年的時候,至少還可以去逃荒要飯。如今,他們開始承受比要飯還悲慘的命運。遺憾的是,這個當年違憲的條例,今天還在生效。面對過去,我只想說五個字:早該結束了!

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的中國裡,憲法和法律能夠給所有的公民平等保護,這既是政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文明社會的起碼要求。一個農民等於幾分之幾個城裡人?中國人向來不缺乏博愛的胸襟和悲天憫人的情懷。馬丁.路德.金們向華盛頓進軍,中國認為那是正義的事業﹔洛杉磯出現騷亂,中國認為那是對種族歧視已經忍無可忍……浩瀚萬裡的太平洋一點也不妨礙中國對那個陌生國度的隔離和歧視發出怒吼和抗議。飽學之士也奮筆疾書,在書籍中、報刊上、電臺裡,一樁樁一件件踐踏人權的事例,列舉起來不厭其煩。所有這一切都告訴中國人一個道理,那就是膚色沒有理由成為低人一等的証據。

歧視黑人,那是美國的恥辱,也是世界各國的鏡鑒。美國憲法曾經可恥地規定,聯邦眾議員名額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進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數卻是按自由人總數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這就意味著一個黑人只能折算成五分之三個白人。如果讓你站在黑人後裔的角度,面對這樣的政治算術,請你告訴我,心裡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滋味?

但我知道,教科書告訴中國人:《獨立宣言》所許諾的「人人生而平等」,對黑人來說,不過是一個彌天的政治大謊。1963年8月28年,二十五萬美國人聚集在華盛頓林肯紀念堂周圍,就是要求政府兌現共和國創建者們簽署的這張政治支票,實現美國黑人自由的夢想。讓我們暫時放下對美國自由平等之虛偽的抨擊,把關注異國人民命運的博愛精神和高尚品格,帶回到自己的國土,思考一個也許你從來就沒有想過的問題:一個農民等於幾分之幾個城裡人?我,一個農民的兒子,願意將法律的規定原封不動地抄錄下來,請你和你的親人無論是來自窮鄉僻壤,還是通衢大邑,放下手頭的活計,抽幾分鐘時間,來做一次小學生就能夠做的算術題。

首先讓我們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在第十四條裡還是這樣規定。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那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上,我國的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也應有代表參加。」「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佔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佔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中還是這樣規定。

當你讀完這些枯燥的法律條文,心中可曾漾起一絲漣漪?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為我擔心你會和我一樣羞愧得說不出口:在這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裡,一個同胞只能等於另一個同胞的幾分之幾。但是我想,你也許還是會和我有著同樣的疑問:中國成年農民作為公民,為什麼他們就不能有平等的選舉權?難道只要身份是農民,他們的政治行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時規定這樣的比例根據到底是什麼?它和憲法許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當那些自己就是農民身份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和投票表決時,又是什麼樣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什麼時候才能要求立法機關為此舉行聽証會接受各界的質疑?……我們期待著來自立法機構的答案。

至於中國的選舉權到底有多大作用,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即使選舉權徒有其表,該輕蔑的不是選舉權,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選舉權真正發揮作用的制度。我們應該盡力改革制度。我們必須知道,在選舉權形同虛設的時候,政治家們就可以忽視甚至踐踏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的利益,而不會受到政治上的懲罰,因為他的政治前途並不取決於選民的選票。但是,更糟的卻是那些背井離鄉的民無論他們在城市生活了多長時間,他們都是「外地人」,這裡的法律和政策跟他們的命運息息相關,無論是多麼地不公正,可現有的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無奈的呻吟。他們連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們一樣納稅,即使想像當年的英國人那樣,理直氣壯地宣稱無代議士不納稅,他們也難以做到!因為按照現行的選舉制度,中國公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選舉和被選舉!也許你和自己的妻子兒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輩子,可是你卻只能在塔裡木河邊的村莊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夠投下據說是神聖的一票。等自己的兒女到了18歲,也許他們從來沒有到過父親的家鄉,他們能夠做的就是重復父輩的行為!是開玩笑嗎?不是的,因為這是法律的莊嚴規定!

這時,他們和城市戶口的人相比,不是一個農民等幾分之幾個城裡人的問題,而是等於零。這是戶籍制度的罪孽,「離土不離鄉」政策的怪胎。那一畝三分地成了農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縛他們的理由,也是變相剝奪他們權利的借口。他們只有在圈定的「農民家園」裡才能夠享有有限的政治權利。我不能不說,面對現實,南非種族隔離理論的旗手埃塞倫二十世紀中葉提出的「家園理論」一定會讓主張城鄉隔離的人倍感親切:「所有班圖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園,他們進入其他地區或城區僅僅是暫時性質而且是出於經濟原因。換句話說,他們只是作為找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作為移居者被允許進入的。班圖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沒有政治權利。」中國在自覺不自覺地步南非的後塵。這樣的事情要到什麼時候才是盡頭?為什麼在自己的祖國我們只能暫住?

中國的歷史往往讓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農民的兒子毛澤東從湖南到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証」之類東西。因為當時的中國公民擁有遷徙的自由。想在一個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的私事,政府無權過問。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証辦下來。暫住証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嚴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沒有暫住証,他在自己的祖國就成了野鬼游魂。因為1958年,也就是在那個連毛澤東都自稱記不得憲法規定了些什麼的歲月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於是1954年憲法規定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就被一筆勾銷。

從此,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因為當時用不著防止城市居民到農村去要飯找工作!)。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戶口登記機關來決定!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沒有辦理就十天半個月地呆了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你就是一個偷渡者。警察都會因此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出境。

所謂的常住暫住,其實並不是依據事實本身來判斷,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一種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須是「常住」,你不願是暫住」也只能是「暫住」。所謂暫住常住,跟一個公民實際居住的時間和公民個人的意願沒有關系。即使你在北京連續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輩子,如果沒有北京戶口,你只能叫「暫住」而不是「常住」!這使我們領教了什麼叫法律的權威: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與南非當年的黑人家園制度可謂是不約而同:無論黑人已經在白人地區」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細細一想,這「暫住」兩字時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異鄉為異客,一個從小就會念「我愛祖國」的中國民,在自己的國家也只能「暫住」,你只是這個國家的過客!這和一個中國人到了異國他鄉又有什麼不同呢?

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居然要辦「暫住証」,博學的人們,請告訴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獨一無二的法律奇聞?「暫」是什麼意思?《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暫時、短時間。顧名思義,「暫住証」也就是暫時、短時間居住在某個地方的証明。那麼,一年叫暫住,還是兩年叫暫住?是誰給了某個政府部門有權力決定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只能居住多長時間或者不能居住多長時間呢?難道「暫住証」本身不就意味著一個中國公民沒有權利選擇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輩子?如果只有農村戶口的他或她,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難道他們就只能一輩子「暫住」在一起?!難道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還有比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麼?為什麼會這樣讓人哭笑不得呢?

因為戶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戶籍的附屬物。除了你戶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愛的祖國其他地方都只能「暫住」。要這種維持對農民隔離,就需要不受制約的權力和它制造的形形色色的強制與暴力。要是沒有暫住証,農民就成了城市裡的野狗!他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工廠工作是非法的、在街頭叫賣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談好了的工資,或者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也哭天不應叫地無門,因為他和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誰想挑戰暫住証制度,那麼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讓他住!這和買路錢保護費又有什麼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暫住証》是流動人口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証明,未取得《暫住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在沈陽市,如果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証》就會被收容遣送。你本來就是去找份工作做點買賣謀生,能不趕緊辦?如果現在流動人口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証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証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可是公安部門在數著花花綠綠的鈔票時,可曾想過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後的辛酸和痛苦?那些進城農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塊錢,甚至更少,當他們來到北京來到上海來到中國的任何一個的城市,一分錢沒有掙,卻必須先繳納各種証件的費用。比如在北京市僅僅辦一個暫住証就得180塊錢,這可能就是那個農民半年的生活費啊!如果他要遵紀守法,就意味著將遭到一次徹底的合法的洗劫。他們來到陌生的城市,沒有誰會讓他們養尊處優,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們會依法納稅,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可是如果他們身無分文,為什麼還要在工作都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幾百塊?不對他們錦上添花到也罷了,為什麼還要雪上加霜啊?!

也許你覺得我說的話是危言聳聽。那麼就讓我們來看一組來自政府的權威數據:我國1993年制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時,確定了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標准為,新列入的縣人均年純收入低於400元,「七五」期間已列入國家級貧困縣的只要人均年純收入不超過700元就仍舊保留資格。我不知道,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初來乍到卻不能不先把暫住証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如果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僅僅憑這一條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沒有打成,連手裡可憐巴巴的那點血汗錢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認為進到收容遣送站裡是一種幸福的生活和體驗,否則他們只能滿懷屈辱和痛苦地被驅逐回家鄉,而且還要交一筆對他們來說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費……他們又有多少錢可以來回折騰?!他們又有多少自由和尊嚴可以來回被踐踏?人心都是肉長的。法律規章的制定者們,為什麼你們就不能設身處地地想想,如果是你們懷裡揣著省吃儉用,甚至是東借西湊的幾百塊血汗錢,來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養家活口的工作時,你們希望什麼樣的法律在等待自己?!我知道,南非當年的通行証法就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証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証,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面對這種情形,我們的學者、我們的官員都會好不猶豫地說,這是白人對黑人的歧視!那麼收容遣送又是什麼樣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亞直到1998年才廢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稱呼,我們都會毫不猶豫地說,那意味著對中國移民的隔離和歧視。可是,我們想過沒有,當中國的城市把中國公民分為本地人和「外來人口」時,又意味著什麼?意味著農民作為中國公民,他們選擇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暫住」,那麼他們就沒有選擇常住的自由和權利。而且城市在統計國民生產總值不拒絕他們血汗的結晶,但是在計算人均GDP時,他們連阿拉伯數字都不是!既然只能暫住,他們就隨時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驅逐出城。

在全國許多城市都設置這類的歧視性政策時,農民做為一個中國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國就像垃圾一樣被清理來清理去!這意味著沒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為他們只能蟄居於自己不願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擔,而不能去尋求希望之光。有學問的人們,常常說中國的農民安土重遷,可是你們想過沒有,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中,他們能不安土重遷?!這一切早該結束了!應該徹底廢除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而不是搞戶籍改革「雙軌制」,人為地制造一個戶口市場,在種種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權能生財的把戲,使把持戶口管理的部門能夠肥水長流,不斷尋租索貢!因為,如果賣一億人次的戶口,哪怕以一個戶口四千元計,也是四千個億啊!

然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懷好意的人才會認為,我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是為了做給國際社會看的,而不是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我想,我們也沒有理由忘記1954年憲法的承諾。

同是祖國的花朵為什麼要厚此薄彼?外國人到中國來了,還被稱為外賓。可是一個中國公民如果從湖南來到北京、從山西來到上海,他(她)就會被叫做「外來人口」。既然是「外來」的,也就會被另眼相待,自然不會和「賓」混淆起來。內外怎能不有別呢?這不,「外來兒童」如果要在公辦的正規學校上學,就得交所謂的「借讀費」。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這居然還是「國家規定」。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如此一來「外來兒童」的教育權就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了!也許當年的法律規定者們壓根兒就沒有意識到,這種規定是對公民的隔離和歧視。(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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