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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雄:就阿安紮西案的三項疑點呼籲最高院提審

【大紀元2月2日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月26日星期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甘孜州首府康定對阿安紮西“系列爆炸、煽動分裂國家案”進行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洛讓鄧珠死刑、阿安紮西死緩的原判,並對洛讓鄧珠執行了死刑。

根據我瞭解的情況,此案審理過程中存在中途改換律師、對外宣佈情況與事實不符、地方司法系統威脅和控制當事人親屬三項重大疑點,分述如下:

一、中途改換律師:

甘孜州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後,國內24位各界人士發表建議書,表示爲保證上訴審理的公正透明,願爲二人聘請四川省以外的律師進行上訴辯護。2002年12月17日,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的張思之律師和北京市萬博律師事務所的李會更律師同意爲阿安紮西辯護。

12月18日,甘孜州理塘縣的自仁魯魯(阿安紮西的叔叔)簽署委託書傳真給兩位元律師,同時通過郵局發出正式委託書。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魯魯的正式委託書後,李會更律師與阿安紮西上訴案的承辦人——四川省高法刑事一庭的王靜巨集法官電話聯絡,給他傳真發去律師事務所公函,以及自仁魯魯的委託書(原件隨後以特快專遞發四川省高法)。王法官收到後電話確認。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靜宏法官打電話給李會更律師,詢問兩位律師何時可到成都閱卷。王法官表示自己要出差,但可以與兩位律師的日程配合。雙方約定2003年1月6日星期一到四川省高法閱卷。

12月27日上午,李會更律師再次打電話給王法官,確定會見阿安紮西之事。王法官介紹了去康定的路線與路況。因阿安紮西不懂漢語,兩人就翻譯問題進行了討論。王法官表示理塘藏話地方口音濃重,只有本地翻譯才能勝任,允諾由當地部門提供翻譯人員。

12月27日是星期五,12月30日星期一剛上班,李會更律師突然接王靜巨集法官電話通知:“阿安紮西已於12月17日自己委託了兩名律師,並已交上書面辯護意見”,告知張、李二律師不能繼續作爲阿安紮西的二審辯護人。

這裏的疑點在於:作爲二審的主審者,王靜宏法官怎麽可能在十天後才知道阿安紮西自己委託的律師,卻在此之前接納了張、李兩位律師,積極配合,毫無其他迹象?如果說問題出於溝通,王法官所說阿安紮西委託的律師“已交上書面辯護意見”,寫出書面辯護意見的前期工作必須閱讀案卷,那麽“阿安紮西委託的律師”如何在主審法官不知道的情況下調閱了案卷並寫出了書面辯護意見呢?

此後王法官再不露面。張、李二律師向合議庭提出書面交涉(見附錄),希望“按日前與主審法官商定的行程安排,及時趕赴康定,專就‘委託律師’問題徵求阿安紮西本人的最終意見”,但無論怎樣催問都無回答。阿安紮西的親屬也以書面向四川省高法表達不同意見(見附錄),認爲阿安紮西會願意接受親屬爲他委託的律師,要求讓阿安紮西充分瞭解情況後進行選擇,但也一直得不到答復。

我認爲,如果阿安紮西參與爆炸案的證據確鑿,就不應該發生中途改換律師的變故。把張思之律師和李會更律師換成兩位難以保持獨立地位的甘孜州律師,目前已經被很多人視作是爲掩蓋某些真相才採取的措施。

二、對外宣佈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2003年1月26日新華社對案件二審結果這樣報道:阿安紮西、洛讓鄧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兩被告人均供認不諱”。然而參加了一審開庭的阿安紮西親屬卻親自在法庭上見聞阿安紮西否認自己與爆炸案有關,表明他是被冤枉的申辯過程。那麽“供認不諱”從何而來?對外進行這種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報道,目的又是何在呢?

報道還稱:“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洛讓鄧珠服判,不上訴”,而在甘孜州當地,人們說的卻不是洛讓鄧珠因爲服判而放棄上訴,而是因爲他頂不住壓力指認了阿安紮西,導致阿安紮西被捕和判刑,爲此感覺愧疚才求速死。據說洛讓鄧珠有這樣的說法:把他槍斃他“高興得很”。這種推測目前未加證實。不過在一審宣判後,洛讓鄧珠口喊“阿登彭措(阿安紮西所轉世的活佛之名號)萬歲”的口號,卻是阿安紮西的親屬在一審法庭上所親見。

三、地方司法系統威脅和控制當事人親屬

上述報道稱“本案一、二審期間,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我無法接觸審案過程和案犯本人,但是從阿安紮西親屬所受的對待可以看出,連他們的訴訟權利乃至人身權利都沒有得到保障,案犯本人權利得到保障的說法顯然令人難以信服。

阿安紮西親屬反映了如下情況:

1、一審期間,他們表示要給阿安紮西找律師時,有關部門粗暴回答阿安紮西是反革命罪,不給找律師;

2、理塘縣公安局規定他們去康定必須經公安局長批准,否則就要把他們抓起來;後來發現親屬委託了北京律師,又進一步命令他們不得離開理塘縣城;

3、2002年12月27日星期五(李會更律師與王靜宏法官商討到康定會見阿安紮西的當天)下午,理塘縣公安局對阿安紮西三家親屬進行傳喚,查詢誰委託的北京律師,同時警告後果嚴重,後果自負;

4、2002年12月30日,自仁魯魯就律師變故一事致信四川省高法,後多次電話詢問,法院方面始終不予回答。親屬希望知道如何能與法院所稱的“阿安紮西自己委託的律師”取得聯繫,本該是親屬的基本權利,也未得到回答,至今親屬尚不知道律師是誰;

5、2003年1月10日,聽說二審在康定開始進行,阿安紮西親屬打電話給甘孜州法院詢問情況,但受到對方厲聲斥責,要他們“少管閒事”。

另外,因爲我個人對案件表達了看法並公佈所瞭解的情況,甘孜州警方在當地展開了針對我的調查,牽扯了一系列我在甘孜州接觸過的人。我的朋友廖亦武也被成都警方整夜審問,並對其家進行了搜查。

以上情況足以讓人認爲,此案在四川省之內難以得到公正審理,目前的判決存在著冤假錯案的可能,加之此案涉及民族關係、宗教人士和國際影響,案情疑難、複雜、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於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我鄭重提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提審。

王力雄

2003年1月27日 北京

──轉自《博訊》www.peacehall.com(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