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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新聞監督和司法獨立的原則不容踐踏

【大紀元4月17日訊】南方都市報案件(見附件一)發生後,我的內心被黑暗籠罩著。我的問題是:一次明顯合理、合法的分獎金行為(見附件二)竟然被廣州地方部門以“欲加之罪”,對有關人員或判處重刑,或加以逮捕(見附件三)。這個事件的性質是極其嚴重的,其實質是一些地方部門對《南方都市報》長期以來堅持良知正義、捍衛“三個代表”的進步行為開始了全面的反攻倒算。難怪有學者稱:這個案件的審理是地方給中央政府的一記耳光(見附件四)。中國的新聞改革事業遭遇了近二十年來“最黑暗的時刻”(《亞洲周刊》)。因此我認為,中央和人大應當及時出面喝令制止地方諸侯敵視新聞監督、干預司法獨立、踐踏人權的惡劣行徑,還司法以獨立、公正,對借司法之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官員追究法律責任。

《南方都市報》以敢講真話、關注底層人民、傳播先進文化理念、忠於新聞職業道德而著稱,她率先報導了孫志剛案、SARS疫情、孫大午案等諸多社會熱點問題,有力地促進了中國民主法治進程和社會進步。但同時她也被一些地方腐敗官員視為眼中釘、肉中刺,必欲整之而後快(見附件五)。如果讓這些官員的企圖得逞,其危害將是巨大的:

一、新聞監督將成為一句空話。具有良知、正義感,自覺履行監督職責的新聞媒體將無安全感可言。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以反腐敗為名,羅織罪狀,把法律作為打擊“不聽話”媒體的工具。可見,南方都市報事件決不是孤立的個案悲劇,而是整個中國媒體的悲劇,是中國新聞輿論監督的悲劇。

二、憲法的權威必將大打折扣。新修改的憲法中加入了保護人權和私產的條款,這是中國的一大進步。但是,現在一些地方部門屢屢挑戰憲法權威,憲法不僅難以落實,而且威信將蕩然無存。如果南方都市報的喻華峰、程益中等人貪污“公款”罪名成立,那麼,普天之下哪裡還會有什麼私產,普天之下又有誰能逃過貪污的指控?

三、司法獨立幾成泡影。廣州的一些地方官員早在孫志剛案、Sars真相被揭露之初,就放出風來:要整肅南方都市報!於是,他們掘地三尺、花了大半年時間,試圖從廣告經營中查出問題,但一無所獲,最終只能就獎金分配這一本屬市場化行為、而且是集體決策的正當行為下手,動用司法工具,以反腐敗之名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之實,打擊新聞監督的健康力量。

四、地方勢力將會嚴重地削弱政府的合法性。中央要信息公開,地方卻要隱瞞;中央要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地方卻百般不情願;中央要保護人權,地方卻要打擊異己;中央要保護私有財產,地方卻要把私產說成“不合法”財產,以便動用專政的工具。可見,因為利益和權力的驅使,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天然地”與中央“分立”,對此,中央如果不加以制止,政府的合法性會逐漸被一群地方惡官、壞官、貪官所吞噬。

五、中國的國際形象必將受到損害。本來中國的新聞自由度和新聞公正性每年都被相關的世界組織所攻擊、詆毀,此次南方都市報案件如果得不到糾正,又將為國際上指責中國壓制媒體、侵犯人權製造新的口實。

六、中國的社會危機將加深,“政治文明”難以建立。由於媒體監督作用的逐步喪失,腐敗將會愈演愈烈,社會動亂的危機就潛伏其中;由於地方官員羅織罪名、為所欲為、不講道德、不擇手段之種種行徑的示範作用,中國社會的道德危機將進一步深化。事實上,沒有民主法治,社會也就沒有道德可言;制定再多的“公民道德準則”、“精神文明守則”,也必然流於形式,無助於現實的改善。如果這樣的狀況得不到遏制,那麼,中國的政治文明也將成為空談;而沒有民主法治、監督制衡等政治文明的確立,不可遏制的腐敗、兩極分化、官民對立就足以葬送中國的現代化。

如果中國的社會危機不能夠化解,那麼政府就如同坐在了火山口上。假使大廈像蘇聯那樣坍塌、中國陷入內亂,人民是不會饒過那些踐踏現代文明準則、踐踏國法、一點點地摧毀政府合法性的官員的。人民是要算總帳的,誰醜惡,誰腐敗,都將接受歷史的審判。

在此,我以公民的身份,呼籲國家領導人及時處理好可能損害政府合法性的每一個事件,制止廣州地方部門迫害南方都市報負責人的違法行徑。這不只是為了南方都市報,而是為了中國的新聞監督、司法獨立,為了維護政府的合法性,為了每一個中國人的命運。

孟子曰:“桀紂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

2004-4-13

附件一:南方都市報事件網站: www.nandushijian.org。

附件二:(一)江西信息日報:回顧“南都案”庭審全過程。

3月初,輿論關注已久的《南方都市報》經濟案在廣州市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3月19日,“南都案”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0000元;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0元;其犯罪所得贓款100000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被告人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調研員李民英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100000元;其違法所得的97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喻、李二人的辯護人均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公款”“獎金”之爭

今年3月4日上午,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對“南都案”進行庭審。作為公訴人的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時任《南方都市報》(以下簡稱南都)副主編、廣告部主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喻華峰,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南都計財室鄧海燕、王培興,冒用該報廣告部業務員張曙光等五人的名義,計提款項共計1563511.32元。其中的58萬元,於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都其他8名編委會成員私分”,構成貪污。

公訴方認為,這156萬餘元在財務賬上為個人獎金計提,卻並非供領款人所用。並且,參與以個人名義領取這筆款項的五名業務員中,有四人在證詞中指出,他們並不知道自己所領款項的實際用途。因此,這筆錢,包括被南都編委會“私分”的58萬元,仍然屬於國有事業單位的“公款”。

喻華峰在庭審時稱,這156萬元屬南都經營部門員工的獎金,是自己根據編委會決定,“說服”下屬拿出來供全體員工分配,根本目的在於平衡採編人員、行政人員和經營人員的收入差距。至於“借用”業務員個人名義計提,這樣的方式的確存在一定問題,但這也是因為南都經營部門沒有自己的賬號,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

喻的辯護人稱,作為《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的子報,南都每年與報業集團簽訂《年度二級核算方案》。按照該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經營任務後,可從集團財務部計提集體獎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報廣告部承包合同》和《廣告業務管理大綱》,其廣告經營人員在完成一定經營任務後,可從集團財務部計提個人獎金。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2000年度南都員工集體分配的獎金共計6052455.12元。辯方律師據此證明,這605萬餘元均為南都員工在2000年分配的集體獎金,這筆獎金已從集團財務部提出,就不能算是公款。因此,喻作為南都編委會成員參與分配的58萬元獎金,也不是公款。

在上述156萬餘元的分配程序上,控方認為,南都編委會“在喻的提議下”,在未向全體員工公開的情況下私分了其中的58萬元,以上事實符合構成貪污罪的要件。但辯方注意到,控方提供的南都6名編委的證詞中,提及這筆錢的分配是在南都編委會上由時任主編的程益中提出並集體討論通過的。辯方據此反證:既然是集體討論通過,則這筆錢的性質是合法的獎金收入,符合報社的分配程序,而不是貪污。辯方還指出,企業畢竟不同於政府,在一個現代企業裡,獎金領取通常都不是以公開的方式,南都編委會分配58萬元獎金沒有通告所有南都員工,並不能否認獎金的合法性。

為什麼行賄?

公訴人對喻華峰的另一項指控是涉嫌行賄。公訴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間,為感謝《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調研員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編期間,對其分管南都廣告業務的支持,喻華峰以年終獎的名義,分別於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辦公室向李送上1萬元、20萬元、60萬元和16萬元的現金。根據控方提供的證據,喻華峰送給李民英的四筆錢,前三筆是先以喻個人獎金的名義劃撥到喻的賬戶上,後由喻交給李;第四筆則以南都人力資源部總監李洋的獎金名義劃撥到李洋賬戶,由李洋交給喻,再由喻交給李。控方認為,這97萬元的錢財往來存在於喻、李私人之間,當屬行賄受賄行為,而並非南都向李民英發放獎金的行為。

辯方則稱,這97萬元是喻華峰代表南都給李民英的獎金。為了表達對李的感謝,南都編委會多次討論給李發獎金。但是,按照傳統的管理規定,李作為集團管理成員是不能從南都拿獎金的。但南都編委會認為,南都近年來迅速發展,管理層都得到了應有的回報,惟獨李因為上述管理規定而被排除在外,這是不公平的。為實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南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了避開集團管理規定的做法───由喻華峰以個人的名義把獎金領出來交給李民英。這種做法是代表南都的,對於南都管理層而言是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

辯方承認,上述做法是不合適的,“但通過個人名義給一個做出巨大貢獻的人發獎金本身,就體現了中國媒體在特殊管理體制下的一種尷尬和無奈。”辯方稱,《南方日報》報業集團是半機關化的國有事業單位,而南都則明顯是一個走現代化經營之路的企業。正是這種特殊的管理體制,造就了李民英貢獻與收入不對等的現實,造就了喻華峰和李民英的悲劇。

(二)許志永:荒唐的判決、荒唐的答問──評廣州法院就喻華峰案答記者問。

從1999年開始,南方都市報業績迅速上升,經營人員收入上升很快,為了平衡經營人員和採編人員、行政人員收入的差距,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決定把一部分經營人員的獎金拿出來供整個報社進行二次分配。這其中用於二次分配的155萬元獎金分別屬於廣告部和廣告部三個副總經理。由於當時廣告部沒有獨立賬號,所以提款不得不以個人的名義,這樣的做法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沒有任何欺騙和隱瞞。“答記者問”中所謂張某某、江某某、袁某某就是當時的三個副總經理,按照合同他們除了自己的提成以外,還應得廣告部副總經理廣告超額完成任務獎82萬多元,他們自己同意把存折交給南方都市報,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獎金拿出來供整個報社二次分配。作為經營人員在收入已經很高的情況下自願讓出一部分獎金,這當然屬於南方都市報內部的事情,這都是人盡皆知的事情,怎麼這些公開的事實經過廣州市東山區法院的描述就成了一個很大的見不得人的陰謀了呢?

這些計劃用於二次分配的155萬元獎金在2001年分配的時候已經打入了600多萬總獎金額,這個總額經過了兩次分配──第一次面向全體員工第二次面向全體管理人員──之後還有58萬元。應當指出的是,所有這些獎金的分配都是南方都市報九名編委組成的編委會決定的,因為根據南方日報集團的規定,編委會是獎金分配的最高決策機構。當這個有權分配的機構開會決定將最後的58萬元在最高層管理機構進行分配的時候,居然成了集體貪污!那麼,已經分配的500多萬元,尤其是155萬元中的其他90多萬元怎麼就不是貪污呢?從提出第一筆用於二次分配的獎金到最後一筆年終獎金的分配,中間隔了一年多的時間,而且也經過了多次分配,法院怎能偏偏認定編委們的獎金就是那些所謂冒領的獎金呢?從所謂冒領獎金到一年以後獎金分配本無關聯,可是經過法院描述,居然成了“偷偷領出來偷偷私分”,中間環節是法院疏忽了呢還是有意隱瞞?

編委會決定分配58萬元獎金的時候,總編程益中明確列了“補發年終獎58萬元”的支款單,並且有詳細的分配方案,各編委也都簽字領取了,這些證據都好好保存在財務,這怎能說是隱瞞欺騙故意不入賬?貪污還要開會討論、簽字,世界上難道真有這樣傻的貪污犯?

附件三:2004年3月19日,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對《南方都市報》原總經理喻華峰以貪污罪和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會委員、調研員李民英以受賄罪判處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同日,《南方都市報》原執行總編輯程益中也因同一案由,被廣州市司法機關刑事拘留,後正式逮捕。

南方網訊 記者從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原南方都市報執行總編程益中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查處原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貪污一案中,發現原南方都市報執行總編程益中等人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經查,程益中在任南方都市報主編主持該報全面工作期間,於2001年6月,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喻華峰等人冒用該報社廣告部業務員李某某等5人的名義,提取公款人民幣155萬元,並將其中58萬元與喻華峰等人共同私分,程將其中10萬元佔為已有,已涉嫌構成貪污罪。另外程益中還涉嫌其他經濟犯罪問題。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3月17日對犯罪嫌疑人程益中立案偵查;3月19日對其刑事拘留;4月1日依法決定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附件四:江平、茅於軾、賀衛方、盛洪等學者在2004年4月7日在天則研究所南方都市報事件研討會上的發言摘要:

如果當真認為他們想保護私有財產的話,這樣的案件審理明顯就是給中央政府一個耳光。

地方法院竟然違反剛剛修改的憲法,而且違反以後不受任何追究。

集體的決策是否能夠轉過來追究集體某一個個人的責任的問題,明顯這是南方都市報社委會按照他們一貫的程序,也是合法的程序作出對一筆財產分配的過程。如果集體做出一個錯誤的決策,如果說這個決策是錯誤的,我們能否追究其中的個人,而不是所有的個人,把所有過錯都歸結成一個人,法律上這是一個錯誤的做法。

法院越來越成為打壓新聞自由的一個工具。現在司法獨立涉及到最大的威脅並不完全來自內部的問題,而是更多來自外部或者是內外交控的狀態,我們如何推動這樣的東西,在這樣的案件裡面如何讓法院公正一次?

公檢法系統維持正義還是掩蓋事實,一個政權必須是正義的,否則的話老百姓到哪去找正義去,政府最首要的任務就是為老百姓提供正義,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出現這樣的問題,老百姓對這方面就失去了信心了。

附件五:程益中在經營委員會2004年新春動員大會上的講話:

從南方都市報與個別權勢人物衝突的種種跡象表明,這場災難蓄謀已久、勢在必發。其實,早在2003年六七月間,孫志剛案接近尾聲之時,針對南方都市報的有罪推論和掘地三尺的大規模排查就開始了。從那時起,幾乎所有與南方都市報有過大宗業務來往的廣告公司都被勒令交代與南方都市報相關的違法犯罪問題。有人磨刀霍霍,毫無顧忌地向全社會公開宣稱,一定要利用手中掌握的機器,好好收拾收拾南方都市報這幫小子。有人不得不奉命行事。這已是廣州城內公開的秘密,坊問談論已久的話題,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電話:010─68946812(宅)。E-mail:huxingdou@21cn.com。“胡星斗中國問題學”網址:http://www.huxingdou.com.cn。)

(4/16/2004)

──轉自《新世紀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