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數據說明去年犯罪被害求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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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七日電)為保護因犯罪行為死亡者遺屬或重傷受害人,台灣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台灣法務部數據顯示,檢方去年終結的一千二百多件案件中,由檢察官行使求償權,清償完畢及取得債權憑證有一百八十一件;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決定補償」比例則達三成七五。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法務部統計,去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共一千二百四十二件(其中「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九百零七件、「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三百零五件、「補償金返還事件」十九件、「申請暫時補償金」十一件),與九十一年相較,增加一百三十二件,

其中增加最多的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去年檢方新收九百零七件(「遺屬補償金」七百二十三件、「重傷補償金」一百八十四件),比九十一年多出一百二十三件。

案件終結部分,去年各地檢署終結案件一千二百一十六件,較九十一年減少六十一件。「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九百二十八件當中,「決定補償」三百四十八件、「駁回」四百六十五件,「撤回及其他」一百一十五件。「決定補償」案件部分,共補償四百七十七人(「遺屬補償金」四百三十六人、「重傷補償金」四十一人),決定補償金額新台幣一億二千六百五萬元。

另外「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二百五十九件,其中「清償完畢及取得債權憑證」一百八十一件,佔這類終結案件比例的百分之六十九點九,求償金額一億零九百六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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