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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捷運禁嚼口香糖檳榔 最高可罰七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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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二十七日電)台立院今天三讀修正大眾捷運法,不僅維持過去在捷運系統內亂吐口香糖及檳榔汁、渣罰鍰規定外,此次修正把嚼食也列入禁止之列,若經勸阻不聽,最高可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

大眾捷運法主要是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程序法」作修正,並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行政命令提升法律位階。

此外,修法增列搭乘捷運時禁止行為及罰責,包括滯留不提供載客的車廂、在車上或站區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也不准在捷運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等。

較引人注意的是,過去只禁止亂吐口香糖、檳榔汁渣,並未禁止嚼食,為避免旅客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時極可能隨手丟棄或亂吐,此次修正增列禁止嚼食的規定,違者經勸阻不聽,可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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