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士分析人大基本法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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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熊健香港報導)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星期二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關於2007年以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解釋的草案。分析人士認為,這次立法對於熟悉普通法制度的香港法律界人士是一種衝擊,此外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以及基本法的嚴肅性都會帶來深遠影響。

*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是釋法要點*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屆八次會議以一百五十五票贊成、一票棄權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釋法草案的主要內容是2007年以後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條文中的“如須修改”被解釋為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 如果要修改,修改辦法是由特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再由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按照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加以考慮。如果人大常委會確定需要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特區行政長官就可以向立法會提出草案,再按照現有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程序,經過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和行政長官的同意,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如果不需要修改,則按照原有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處理。

*林峰:人大釋法有法律依據*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的林峰副教授指出,從這次人大釋法來看,最大的特點是基本法附件有關修改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啟動權最後由人大常委會定奪。林峰說,從中國法制來說,中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有關解釋是於法有據的。他說:“中國法律解釋它有它的方法。根據立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釋法律,這兩個附件一、附件二在立法的框架下有它的法律依據。”

*林峰:釋法草案衝擊香港普通法制度*

林峰表示,這種解釋會引起熟悉普通法制的香港法律界人士的爭論,爭論焦點將是對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啟動權的解釋,即由誰確定這兩個附件需要修改。他說:“很明顯,根據普通法的解釋,讀香港基本法你讀不出來由誰去啟動,而這次人大常委會解釋,啟動權最終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普通法解釋原則是很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來的。”

林峰說,從法律角度來看,熟悉香港普通法的人士會感到這次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普通法制度產生衝擊,人們懷疑人大常委會在這次釋法衝擊了普通法制度之後是否會再對基本法其他任何條文進行解釋,從而再度衝擊普通法,而中國人大常委會也沒有表示不再進行解釋。他說:“我覺得日後碰到類似的政治爭端,解釋的可能性在哪裡,會有一些衝擊;而香港人的習慣思維肯定按照普通法的思維,當然會產生一些信心上的一些擔心。”

*何俊仁:人大釋法損害基本法嚴肅性*

香港立法會議員、民主黨副主席何俊仁說,根據這次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香港方面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辦法將比修改基本法的條文更困難。他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清楚規定香港一方有權提案修改基本法,而對於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選舉方法,香港一方卻沒有啟動權。何俊仁說:“要什麼提案,也要事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你說那是不是明顯的非常荒謬的事。我覺得人大常委會這樣解釋的結果,以後沒有人再去嚴肅地去讀基本法的原文。我覺得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對基本法的嚴肅性全都給它損害了,帶來很深遠的影響。”

*林峰:人大釋法帶有很大政治因素*

林峰認為,有關中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爭議是中國特色的大陸法體系和英美普通法體系之間的衝突,而香港本身無法解決這個衝突。他說,由於中國制度沒有完全民主化,因此解釋的時候帶有很大的政治因素。

林峰說,等到中國整個憲政改革達到一定程度,可能在司法解釋方面和國際接軌,政治考慮的程度將有所減少。他說:“到那個時候,我相信兩個制度雖然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但很有可能解釋出來得到同樣的結果。”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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