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控僑報和星島 上訴庭辯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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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7日訊】(大紀元紐約綜合報導)7月16日上午﹐紐約法輪功學員控告《僑報》和《星島日報》侵犯人權及誹謗罪一案在曼哈頓弗利廣場40號﹑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法庭進行口頭辯論。

聽取庭辯的有三位法官﹕普勒法官(Hr. Rosemary S. Pooler)﹑ 薩克法官(Hr. Robert D. Sack)和納基法官( Hr. Reena Raggi)。 控方代表律師是山姆.以茲瑞爾(Sam Israel)和韓淑慧( Lana Han)﹔代表被控方僑報的辯護律師是弗洛依.阿布拉漢(Floyd Abrams)等﹔代表被控方星島日報的辯護律師是大衛.舒爾茨(David Schults)等。

清晨不到8點鐘﹐上訴法院第1505號法庭就陸續有法輪功學員到場﹐離預定開庭時間還有一個小時的時候﹐法庭內已經座無虛席﹐法庭還特意在庭外臨時增加了幾十個座位。

10點40分左右﹐雙方律師口頭辯論正式開始。代表法輪功學員的以茲瑞爾先生開門見山地指出兩家中文報紙幾年以來所刊登的誹謗性誣蔑性的文章對紐約地區法輪功學員所造成的傷害﹔導致紐約華人讀者對本地區的法輪功學員產生誤解或仇恨﹐導致法輪功學員在華人社區被排擠﹐被歧視﹐甚至被攻擊﹔導致紐約地方政府﹐包括警局在內的政府部門不得不出面干預法輪功學員參與的活動﹐例如遊行和集會等。

三位法官不時打斷以茲瑞爾先生的陳辭﹐要求他說明為什麼1985(3)法規在此案中可以適用﹐該法規強調政府介入﹐那麼本案是否指的是中國政府﹔此案所涉及到的遊行受阻與愛爾蘭人的聖.派翠克遊行案有何不同。

韓律師主要針對誹謗問題進行陳辭。她陳述了兩家報紙幾年間如何密切配合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有系統有目的地大量刊登誹謗性攻擊性文章﹐甚至法輪功學員的照片﹐對紐約地區的法輪功學員造成了直接傷害的事實。法官反問她道﹕「如果有人發表文章說聯邦法院如何壞﹐並同時刊登我們在座的三位法官的照片﹐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控告其誹謗呢。」

韓律師回答﹕「這是兩類完全不同性質的事件﹐關鍵在於文章使讀者得出什麼樣的結論。我們所控告的被告幾年以來有系統的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誹謗和攻擊﹐而非一篇孤立的議論性的批評﹐其目的性十分明顯﹐讀者一看就會與自己週圍的法輪功學員聯繫起來﹐就會把這些法輪功學員包括進去。」

代表《僑報》的律師弗洛依.阿布拉漢在陳辭中強調了兩個論點﹕本案沒有美國政府職能部門的介入﹐因此1985(3)法規不適用於本案﹔所發表的文章﹐純屬批評意見﹐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範疇。他辯駁說控方提到的法輪功學員的照片在起訴狀和初級上訴材料中並未提出﹐因此他甚至還來不及對此進行研究。

阿布拉漢先生還說﹐雖然這些文章使原告受到傷害﹐令人同情﹐但是保護言論自由卻是美國有關法律的精神所在。

代表《星島日報》的律師大衛.舒爾茨先生在辯詞中說﹕《星島日報》只不過登了一篇文章﹐並非專指紐約法輪功。而且之後還給原告刊登了一版由法輪功提供的文章。星島是獨立的公司﹐不存在與人合謀的問題。

在舒爾茨先生手指著被控文章中所提到的大衛教﹑日本真理教﹑太陽聖殿教予以辯解時﹐法官問到﹕「你的客戶把法輪功和他們相提並論﹐難道他們不該提出反對嗎﹖」

最後﹐法官讓以茲瑞爾先生提供三條誹謗性言論的證據﹐以茲瑞爾先生一連說出了四﹑五條。

法庭辯論於11點30左右結束。

法庭辯論結束後﹐辯﹑控方律師分別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僑報辯護律師阿布拉漢先生表示﹐在這件案子中﹐看來法律上的對錯和道義上的對錯是不能統一的。如果控方贏了﹐會給將來留下一個先例﹐被他人利用。

控方律師韓淑慧指出﹐「《僑報》和《星島日報》刊登的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事實上對法輪功學員造成非常大的傷害。我們代理的法輪功學員大都是居住在華人聚集區的紐約當地居民。上述中文報紙刊登了帶有「殺人犯」,「神經病」,「自焚者」等字眼的文章後﹐他們受到社區和鄰里的歧視﹐甚至成為仇恨的對象。這兩家報紙的行為除了誹謗外﹐實際上還在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這已超出了美國憲法給予媒體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范疇,不應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一些法輪功學員也在庭外和辨方律師交換了意見﹐雙方都坦誠地表達了各自在這個案件上的看法。

據悉﹐法庭將在六周之內對控方保留起訴權以及修改起訴狀的請求作出裁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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