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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淺談遺產稅(ESTATE TAX)

這期稅務專欄與您談談遺產稅的問題。

當人過世以後把財產轉給他人叫遺產。美國政府1916年立法收遺產稅。2001年對稅率﹑抵減額進行了很大修正。遺產稅是一種附加稅﹐計算遺產稅主要受總遺產﹐遺產的評估和遺產的減免三方面影響。

一﹐總遺產

總遺產又可以分為三類﹕亡者在死時擁有的財產﹔遺產中亡者不擁有的財產﹔亡者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和受益人直接能享受的財產(如人身保險和年金)。亡者在死時擁有的財產包括現金和銀行的存款﹐應收帳﹐家庭用品﹐汽車﹐船﹐收藏﹐土地﹐股票和債卷﹐共同基金﹐生意股份等。遺產中亡者不擁有的財產包括亡者生前已轉移的財產。如亡者死前三年贈與的財產﹐亡者生前轉在信托中的財產。亡者與他人共有﹐包括亡者與其如配偶﹑生意夥伴共同擁有的財產﹐亡者直接轉到受益人的財產包括亡者的年金﹑人身保險﹐受益人馬上享受。

二﹐計算遺產的價值

在總遺產中可以減去如下價值﹐得出應上稅遺產。遺產的減免包括合理的葬禮費用﹐遺產管理費﹐未付清的房屋貸款﹐慈善捐款﹐給未亡人的財產等。應使用市場價評估遺產的價值。市場價是指評估時市場買方和賣方能接受的合理價格﹐遺產的評估時間是亡者死時或選擇死後六個月。

三﹐計算遺產稅

遺產稅與贈與稅採用同一稅率﹐在現行的稅法下遺產與贈與稅是合二為一的。報稅人有生之年贈與會影響死後遺產稅額﹐兩部份享用免稅額﹐稅率和抵稅額。2002-2003年免稅額為$1,000,000﹐2004-2005年為$1,500,000﹐2006-2008年為$2,000,000﹐2009年為$3,500,000﹐﹐2010年無遺產稅﹐超出免稅額部份上稅。

2001年最低稅率為18%﹐最高為60%。2001年後進行稅務改革。2002最高稅率為50%﹐2003年為49%﹐2004年為48%﹐2005年為47%﹐2006年為46%﹐2007年至2009年為45%﹐2010年為35%。2002-2003年抵稅額為$345,800﹐2004-2005年為$555,800﹐2006-2008年為$780,800﹐2009年為$1455,800﹐2010年無遺產稅。

在美國稅法是政治辯論的產物。2001年修正立法終止於2010年。2010年以後回歸到2001年以前的規定。抵稅額額恢復到$345,800。舉例﹕王先生2003年5月15日去世﹐遺產市價為$1,800,000﹐人身保險為$600,000﹐葬禮費為$5,000﹐個人債務為$195,000﹐王先生的總遺產為遺產市價與人身保險之和為2,400,000($1,800,000+$600,000)﹐

減去葬禮費和個人債務($195,000+ $5,000)﹐上稅遺產為額為$2,200,000﹐根據乘累進稅率﹐上稅額為$878,800﹐抵稅額為$345,800﹐應上稅為$5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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