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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趙燕只是趙燕一個人

【大紀元8月13日訊】趙燕被美國警察毆打,激起華人輿論不大不小的浪花。她一面提起500萬美元的賠償之訴,一面動情地聲稱打這個民事賠償的官司,「是為了民族的尊嚴」。我是同情她的遭遇,更支持她要求賠償的維權行動的。而且美國司法制度中有兩件東西我們目前沒有,基於這兩個技術性的細節,趙燕的高額賠償訴求也大有可能勝訴。

第一是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分開。因為民事訴訟對原告舉證的證據門檻比較低,採用的是「證據優勢原則」,就是我的話聽起來比你的話哪怕多出百分之一的份量,就是我贏。但刑事訴訟是「排除合理疑問原則」,只要被告提出一個合理疑問,國家公訴方的舉證不能把這個疑問化解掉,就是被告贏。這樣非常有利於受害人得到民事賠償(趙燕案中這個賠償是由美國移民局出錢)。像以前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刑事責任不成立,但民事賠償責任成立。但在我們這裡,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只能附帶在國家提起的刑事訴訟中,這等於在證據採信上人為提高了贏得賠償的門檻。所以趙燕如果在國內被警察毆打,獲得民事賠償的機會至少會減少一半。

第二是在美國有針對人身傷害的「懲罰性賠償」。就是在受害人遭受的可以被計量的損害之外,還考慮加害人的惡意和賠償能力,用高額的賠償金對侵害行為施以懲戒。趙燕案件是由政府賠錢,賠償能力方面基本不用考慮。趙燕能不能拿到巨額賠償,主要就看嫌疑人洛德斯督察的惡意程度了。但在我國,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欺詐行為給予所謂雙倍賠償外,侵權法領域至今還沒有引入「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所以趙燕如果像孫志剛一樣被廣州警察毆打,她得到高額賠償的可能性又將減少至少七成。

說實話,要賠償天經地義。如果趙女士能拿到500萬美元,我只會替她高興,絕不會心生覬覦。但聲稱要賠償是為了民族的尊嚴,就有些令我動心了。趙燕若是以她個人的名義去打官司,便以她個人的名義去拿錢。若是要求輿論以民族尊嚴的名義支持她,按我的推理,趙女士大概就是打算把將得到的賠償金拿給大家分了。但遺憾的是她至今尚未作這樣的表示。於是從一個比較庸俗的角度理解,我只能把趙女士這句話當作一句謊言。

但這句話也可能僅僅出於一種習慣。就是動輒把個人的際遇或言行,和一個抽像的共同體的名義捆綁起來。於是有時把榮譽、更多時候是把責任和負擔強制性地傳遞給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等於是精神領域中的「挾天子以令諸侯」。但十誡中說,「汝不可妄稱主的名」。這出於基督徒對上帝最起碼的敬畏和信仰。換成現代政治的「人民主權」理念,那就是不可妄稱人民(民族、國家)的名。因此就像妄稱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我們也可以得出一系列結論:凡是妄稱人民之名的人,其實是不相信人民主權的。動輒以民族的名義行事的人,其實不是民族主義者。動輒以國家的名義行事的人,也並不真正的愛國。

然而令人寒心的是,在我們周圍,像趙燕這樣動輒引用人民的名義、引用民族國家的宏偉敘事為自己的慾望撐腰、為自己的話增添正當性,幾乎已經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習慣。好像一件事如果只以自已的名義,就底氣不足,就失去了光環和崇高中的暈眩感。也失去了令人圍觀的表演性。隨手舉兩個例子,一是張東蓀當年勸梁啟超一定要保重身體,他就是這樣開頭的,「我以四億億人民的名義向你提一個建議」。另外去年看一場世界小姐選美,一個中國的美女身著比基尼,自我介紹時用極尊貴的口氣說,「我來到這裡,代表了12億中國人」。我是差一點就噴出飯來,不知道她渾身下上到底哪一點代表了中國人民。僅就這樣一種妄稱代表性的邏輯霸權而言,張東蓀、趙燕和這個選美小姐的三句話,算得上公共領域裡面最不要臉的三句話。

趙燕說沒有祖國輿論的支持,打官司要錢的事她就不能堅持到今天。這也是煽動國內非理性情緒的矯情之言。事實上她7月21日被毆打,洛德斯22日就被警方逮捕並移交檢控部門。這時國內的「人民」還並不知情。27 日她填交了「紐約州犯罪受害人福利申請表」,美國政府在是非尚未審理之前,無限額地為她支付一切醫療費用。對照去年孫志剛3月17日被毆打致死,直到5月 13日有嫌疑的警察才在「中央及省市領導的多次指示下」被拘捕。甚至就在趙燕被毆打的前後24小時,據新華社和《新京報》報導,國內就發生了兩起被公務人員毆打的案件。一是在廣州擺攤謀生的農民李月明21日與一街道辦城管人員發生衝突致死。一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農民遲文濱,在被抓進看守所六天後於 22日死亡,「遺體遍體鱗傷」。兩個案子的嫌犯迄今都尚未得到警方的處理。

趙燕的案子將得到一個較滿意的結果,基本上並無疑問。決定這一點的主要是案發地的國內法治秩序,而不是把法律問題外交化、政治化後產生的力量。前一種秩序只把趙燕當作趙燕一個人,反而容易得到公正。後一種力量看似宏偉,但恰恰不把趙燕當作趙燕。在一個案子已順利進入當地司法程序後,國內無論官方還是民間,一種泛政治化的姿態都有害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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