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投書】發生在遼寧省遼陽市的冤案

【大紀元9月19日訊】我是遼寧省遼陽市受害人家屬王秀華,99年4月21日中級法院的法警和司機身著警服,到我家開的歌廳唱歌,與其他唱歌者發生爭吵,並歐打,被我勸解後,各自離去。1小時後,這名法警與司機爲尋求報復,勾結了社會上兩名吸毒人名和判過刑人共8人到中級法院集合,然後開著2 輛警車,又返回了歌廳,問我那夥人哪去了,我說已經走了。接著又說,我兒子知道,我兒子說根本就不認識他們。他們就不分青紅皂白,把我兒子和丈夫用刀刺傷,經遼陽市戶心醫院醫療診斷,我丈夫腹部刀刺傷,腸破裂,並發生腹膜炎,頭處傷,頭皮破裂,右耳廓皮膚裂傷,左眼外傷,左下臉皮膚裂傷,外傷性散瞳,我兒子腹部刀刺傷,肝破裂,雙手皮破裂。經法醫鑒定,我丈夫李景春、兒子李大爲重傷害。然而此案至2001年9月26日,主犯系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三名工作人員,法警與司機時在公安廳督促下僅用48小時就破案了,現在我就把此案告破後的所發生的一切前因後果,向有關領導,用血的淚控告公、檢、法的所作所爲。

(l) 此案破獲後,由文聖區法院審理,但文聖區法院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對誰是扎人兇手,不以認定。

(2) 公安辦案人員枉法辦案出假證,犯罪嫌疑人李興東被認定爲投案自首,事實是在案發前和實施犯罪後是被強制在遼陽市戒毒所戒毒。而公安辦案人員出假證,證明李興東投案自首。文聖區檢察院申請到檢察院抗訴中級法院不准維持了原判。就是維持了假證,這是多麽嚴重的問題。

(3) 在二審中,檢察院公訴人柳剛:包庇被告當庭還是念著假證。在刑事附帶民事調解中,雙方同意調解,而中級法院根本不支援調解,並一天下達了兩份判決書,還是維持了原判,請問這符合法律的程式嗎?

(4) 對法警莊建一夥罪犯的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法院對身爲執法人員,勾結社會吸毒人員和判過刑人員,到案發地點實施犯罪。造成二個人重傷至殘的嚴重後果,情節是十分嚴重,違背了刑法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對他的量刑太輕,影響極壞,群衆反映強烈,在全國也是罕見的。

(5) 對我們的賠償是象徵性的,參照一般交通事故,給予最低的賠償。對我們的人身傷害、精神損失和對歌廳的直接損失及停業造成嚴重的損失,沒有給予賠償,違背了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6) 對此判決我不能提出申訴,最後法院組成了合議庭,在刑事附帶民事調解中,雙方又一次的達成了賠償協定。被告家屬並且把賠償的現金交到了中法審監庭戴慧奇的手中,可是中級法院根本不維護我們受害者的利益,還是把現金退還了被告。請問這是什麽樣的法律判決,難道這就是中國法制國家的法規嗎?

尊敬的領導,我們遭到了犯罪無辜的傷害,造成重傷至殘,而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還在如此的對我們更加的傷害,他們到底是維護罪犯的利益,還是維護受害者的利益。我們做好事,且遭到如此的下場。真可畏英雄流血又流淚呀,法律的尊嚴哪里去了?這哪里是執法者的形象,最後我們相信,在我們強大的法制國家裏,法律是完美的、完善、是公證的。不允許個別違法者的歪曲。請領導在百忙之中,來關心我的冤情,還我受害者的公道。

敬上

上書人

受害人家屬王秀華

二00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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