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集

楊銀波:工傷,遠甚往昔的體會

【大紀元9月2日訊】近日因完全投入農民工工傷事故的具體維權事宜,工廠、建築地、醫院、民工租房,四地之間輪流奔波,我對「工傷」二字的體會遠甚往昔。尤其是在多家醫院接受我調查的那些住院民工,他們斷腳、斷腿、斷肋骨、斷手指、斷手掌、斷手臂……。一個個事例鮮活,背景殘酷,希望渺茫。現在,我需要大家都來認識他們。

他們大多數是來自四川、重慶、貴州、河南、湖南、湖北、江西的農村青年,有的甚至只是農村少年。在他們當中,大約一半沒有結婚,大約三分之二是初中文化,而且大多數都是男性。也就是說,這些來自中國西南、中南地區最重要、最旺盛的勞動力,一方面因欠缺經濟、文憑和關係網,遠到東南地區成為廉價的勞動力;一方面又因工傷事故,近則面臨賠償糾紛的壓力和無助,遠則遭受因永久殘疾而難成家事和難負重任的遺憾和悲痛。在以製造業為主的廣東,單是我去年和前年面對面接觸到的工傷民工朋友就有37人,其中31人是被工廠機器設備所壓傷、割傷、絞傷、燒傷、燙傷、炸傷,發生此類事件的典型工廠是五金廠、傢具廠、電子廠、塑料廠、印刷廠。另一類,便是建築工和礦工,大多數是被掛傷、撞傷、摔傷、砸傷。其它類,便是職業病、機動車工作事故受傷、搶險救災受傷等等。工傷發生地點以個體工商企業和私營企業為最,其次是外商獨資企業。

大家要首先緊盯住東莞和深圳,其次是順德、廣州、中山和惠州,此六地聚集起來的不僅是2600多萬廣東民工當中的大流,更是聚集民工工傷事故的大流。民工出事之後,廠方能夠立即將受傷民工送往醫院並付上醫療預交款,已屬不錯;但這遠遠不夠。據我近日的調查發現,背後的問題遠遠大於工傷本身,許多工傷的發生並非偶然,而是必然,例如:民工出事之前大多數工廠已有工傷前例,甚至多例;工廠機器老化,或是二手、三手機器,機器本身就有問題;沒有添置勞動保護用具和其它應有安全設備,沒有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民工加班時間過長,工資過低,情緒低迷;政府安全生產部門的監督力量沒有具體深入;乃至於,有的工廠根本就是黑廠!——既未在工商部門註冊,也未按勞動法律法規開辦、招聘、經營、管理、解決糾紛,有的工廠竟在這兩個前提之下已開辦十餘年!僅以法律法規的效力而言,按理說: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但是現實卻常常有悖於此,某些工廠的「廠規」——甚至是「非法廠規」——竟高於一切!

然而我在這裡所焦慮的,絕非住在醫院裡或者連醫院也不准住的那些受傷民工所焦慮的,他們焦慮的是錢的問題。主要是些什麼錢呢?第一,工傷醫療費;第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第三,護理費;第四,傷殘津貼;第五,安家補助費;第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第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第九,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第十,康復器具費。這十種費用,能不能依法得到其中的應得部分的關鍵,乃在於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的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分別由市級或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保險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決定。僅以廣東為例,民工的工傷賠償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4年1月1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以及《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4月5日發佈)。

法律歸法律,現實歸現實。我近日所調查到的是,以下的現實問題常常接踵而至:

(一)民工與廠方未簽勞動合同,甚至民工連暫住證、上崗證、工卡都沒有,所用的身份證也可能是借的。這就需要民工得到「民工與廠方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工資單,工廠民工名單,他人的證言及身份證複印件、聯繫方式,等等。自己身份的證明,則需所借身份證的具體人的現身證明,及家鄉派出所證明。必須說明的是,此情形之出現,廠方違法在先,尤其是「未簽勞動合同」一項。

(二)民工替別的民工上班時受傷。若此民工替人上班已得到廠方負責人允許(包括口頭同意),或者工傷事故發生之前也有其他民工替人上班的情況發生而未被制止,甚至替人上班若屬於普遍情況,則同樣算數。

(三)民工因違反廠規操作受傷。這個廠規合不合法?不合法的廠規非但沒有必須遵守的道理,勞動行政部門反倒應當對其修改、更新,並對廠方作出行政處罰。若民工確實違反了「合法的廠規」,則廠方可以對民工進行行政處罰,但絕不可以推卸工傷賠償責任。工傷事故發生之前是否也有其他民工違反廠規操作的情況發生而未被制止?有的工廠為了加快生產速度,對民工的工資實行「計件制」(干的多,得的多),民工基本上是在得到廠方默許的情況下,普遍地用危險性稍大的方法進行快速操作,這樣廠方的生產速度被提高,民工工資亦被提高,在雙贏的前提之下又具有普遍性,則同樣算數。

(四)民工未買人身保險,或者民工不知道廠方有沒有為自己買人身保險。民工買了,或者廠方為自己買了,便有參保電腦號;廠方買了,便有參保編號。民工若沒有參保電腦號,則無非是工傷保險基金不負責,廠方負全責而已。且按新法規定,廠方必須為民工參保,故此情形之出現,廠方亦違法在先。

(五)民工信奉「一根手指賠一萬塊」。這是江湖規矩,但不是法律;賠償費用應依據傷殘等級和病變情況細分細算,這才是法律。

(六)民工不知以法律知識與廠方進行協商。諸多工廠對民工實行半封閉管理制度,民工知情權被剝奪,加之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宣傳力度極其有限,民工不懂法、不知法,更不知運用法,大多數都是在未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便以「怕麻煩」的心態向廠方索要賠償(即「私了」),民工數目開得大,廠方數目開得小,最後民工妥協,簽下終結勞動關係的合同,僅得到少許賠償,極不划算。

(七)民工不知如何才能被正式承認工傷和傷殘等級。民工上網查詢者很少,某部門某辦公室的聯繫方式對他們而言彷彿機密,找誰、到哪裡找、要交多少錢、辦事程序是怎樣、要等多久,統統都不知道。而且,《工傷認定申請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作為尋求工傷賠償的重要環節,必須得到廠方註冊安全主任、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印章和意見,民工懼怕廠方報復,不敢找他們簽名、蓋章、寫意見;同時也擔憂勞動行政部門的不公和推委,怕他們耽擱了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至於屆時不服,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尋求法律訴訟,則更是民工「怕麻煩」的事情之一。

(八)民工打不起官司,也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民工一聽旁人說在廣東打官司「起碼要5000塊」,便不敢到律師事務所找人,甚至不知道到哪裡去找律師事務所。民工作為弱勢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能在其身上獲得利益的成分極少。政府與企業,官員和資本家,在許多民工的眼中幾乎就是同一個人,在許多律師眼中也幾乎同樣是一個人,對律師獲利較大的當然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官司,或者謀其「法律顧問」之位。我本人並非律師,也非記者,但當我調查民工之時,他們問我的重要問題之一竟是——「我出多少錢,你才願意幫我?」我說我不要你們一分錢,如果我幫忙,你們只須支付打印費、複印費、郵寄費、照片加洗費,粗略算來,不過30塊錢左右。醜話說在前:成功率不高。我所做的,不是為你們打官司,而是教你們尋求最低支出成本的維權渠道,更要勸你們在第一時間別想著找律師打官司,因為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沒有裁決之前,法院按照「先裁後審」的原則不會受理你們的案件。而如果要找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則必須首先要有工傷糾紛,這個工傷糾紛存不存在,決定權又在工傷保險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當中。

(九)民工不知需要收集哪些材料和如何收集材料。例如,申請工傷認定,則需要如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報告》、醫院初次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附複印件一份)、受傷民工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工商註冊證明(企業基本情況,到工商局打印)、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複印件)、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面材料)、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等等。這些材料,一般的民工是很難收集齊全的。由於許多工廠的負責人在民工發生工傷事故30天以內並未主動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書面報告,這就使得民工必須自己維權,而工廠竟不配合,加之其他民工常常會因利害關係而不願做旁證,那麼當工傷保險部門面對這些材料並不齊全的申請書時,又怎麼會受理工傷認定呢?既然不受理,民工就不可能獲得工傷保險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更不可能獲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民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因為其鑒定的前提之一便是民工須具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唯一的突破口在哪裡呢?就在勞動行政部門不管材料是否齊全,均主動核實調查,然而這在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從業人員的「規矩」之中,幾乎是不可能的。

(十)民工容易出現以暴力報復廠方的行為。這個方法倒是常常見效,然而被判刑、拘留、罰款的民工也不少。今年7月20日晚上,廣東汕頭澄海區東裡鎮東裡觀一工業區的建築民工劉現良,從廠房竹架上墜下暈死被送到汕大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結果他才住三天院就被工程承包人周玉貴「偷」了出來!周玉貴為了怕花錢,不給其它工傷賠償費不說,還想少給工傷醫療費。這樣的事情不在少數,民工的暴力種子便因此而撒下。

以我接觸的大量民工為例,「不信任」的心態便很普遍,而政府特別關注農民工的緣故若只是為了防止社會動亂與革命的話,民工的這種「不信任」心態還會加劇,暴力的種子還會撒得更遠更深。當然,我嚴厲批評民工因為「怕麻煩」而不按程序辦事或者拒絕按程序辦事;不過,我更首先主張政府的透明化和深入化,若僅僅是透明,那只是門面,只有深入到具體的工廠和個人,民工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才能自覺地覺醒起來和運用起來。若是再進一層,獨立工會組織的大量興起,則必屬當務之急——因為我近日所調查的這些民工,其中僅有一人是官方工會組織的民工成員,且此人亦不知何去何從。

以上所述,有感而發,因篇幅有限、能力有限,尚很不完整。今借《北京之春》2004年9月號雜誌,我謹在此代表部分無助無奈的民工工傷者,期許各級政府立即做一件實實在在的事情——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及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各部門辦公室、各級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室、各低價勞工律師事務所之聯繫方式、辦事程序、工傷維權精選事例、內部工作人員獎懲制度等重要資料,編輯成小冊子,統統免費或以極少價格親自發送給每一位在粵的具體民工。

簡介:楊銀波,原籍中國重慶,系中國大陸作家、社會活動者,國際筆會中國分會(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會員,主辦《百年鬥志週刊》。

  E-mail: yangyinbocoming@hotmail.com

--轉載自《北京之春》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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