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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押警官疑案╱豪宅便宜賣 檢方強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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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涉嫌貪瀆案,該案關係人林志貞是否將豪宅便宜賣給刑事局組長林續鵬等人一事,台南高分院的裁定點出雲林地檢署在偵辦此案時多項謬誤,指該房子為不良債權的擔保品,檢方認定便宜賣豪宅太過於主觀,是嚴重的誤認,根本是強入人於罪。

另外,裁定也指出,檢方在偵查中,一再暗示要林志貞當污點證人,否則要關4個月,是不當取供。原審未加以調查,囫圇認為林志貞等人有串證之虞,實在草率。

台南高分院前天裁定撤銷雲林地院關於林續鵬、林志貞等4人的羈押裁定,其中最關鍵的部分,在於林志貞是否低價把豪宅賣給林續鵬的兒子,雲林檢方及一審裁定都認為是低價賣豪宅,涉及利益輸送,但被告等人不服羈押裁定,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高院合議庭則認為是雲林地檢署及地院搞不清楚狀況,而誤認林志貞有低價賣屋的行賄事實,一審准予羈押,顯然於法有違。

根據高分院合議庭的裁定,新店大台北華城華城路三段61、63號的房屋,原為「中國成長二資產管理公司」所有不良債權的擔保品,只有屋殼,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因閒置過久,屋況不佳,每戶法拍的底價僅約200萬元,但林志貞承受該2棟房屋(不含土地)的價格僅401萬元,這有權利移轉證書可查。

後來,林志貞向林續鵬推銷時,林本不願購買,因友人告知日後可另行向銀行購買土地解決,才以460萬元買進該2棟房屋(不含土地),並已確實支付其中400萬元,餘款60萬元待整修完畢即行支付,林並無獲取任何不正利益可言。

高分院裁定指出,檢方認為林志貞以遠低於市場價格將房子出售給林續鵬兒子、徐維嶽岳父等人,涉及交付不正利益,這顯然是檢察官不甚了解不良房屋管理處分作業實務的流程下,所造成的嚴重誤認。

高分院的裁定還明顯指出指檢方強入人於罪,指該買賣交易的實情,林志貞在檢方偵查中一再陳明,並不斷重申足以證明的資料,但檢方不詳查林志貞所提的有利事項,竟然抗捨棄客觀證據,恣意憑其主觀的推測,強入林志貞等人於罪,讓人無法信服。

而一審採信檢方片面的指控,進而誤認林志貞有行賄的事實,而准予羈押,顯然有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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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管轄權惹禍 檢方緊咬

〔自由時報記者陳榮俊、李靜芳╱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昨天指出,檢方偵辦徐維嶽所涉不法案件,其中徐維嶽與林續鵬偵辦數位光啟科技公司負責人晏子明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罪嫌時,有虛偽創設管轄權之不法情事,至於徐、林兩人如何「創造」管轄權,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林續鵬被收押的原因,與徐維嶽同時購買「光啟案」當事人林志貞標到新店大台北華城的法拍屋有絕對關係,但林續鵬與徐維嶽如何認識林志貞,並進而偵辦林志貞遭訛詐案件,衍生創造管轄權問題?

據了解,林志貞當初與男友魏啟育以5800萬元向數位光啟科技公司負責人晏子明購買Digibox互動電視學習機、快樂教授美語課程等英文數位學習產品及叢書版權後,因未如晏子明所宣稱學習效果,打算取消購買,向晏某追償時,卻發現已人去樓空。

不久,林、魏兩人發現晏子明又以另一家數位科技公司名義巡迴各地公開販售已賣斷版權的Digibox互動電視學習機、快樂教授美語教材,兩人因一直找不到晏子明出面解決,林志貞於是找上有親家關係的台中縣政府政風室職員張騏麟(張的女兒為林志貞的乾女兒)協助設法。

張騏麟隨後找上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的同學徐維嶽幫忙,也獲徐允諾。

據悉,由於事涉司法管轄權問題,徐維嶽為順利取得偵辦管轄權,除指示林志貞將戶籍由台北遷至台中,並藉由晏子明繼續以其他公司名義巡迴到雲林兜售相關教材版權之際,要求林志貞以被害人身分具狀向徐維嶽檢舉晏子明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罪嫌,讓徐順利取得偵辦掌控權。

徐維嶽接手後,請林續鵬介入偵辦,由於事涉警方辦案職權,林續鵬不敢貿然答應,要求需有指揮書才敢行動,最後由徐維嶽以檢察官身分開具正式「指揮書」,指揮刑事局偵6隊偵辦,再由林續鵬接手偵查,這個過程就是檢方所指創造虛偽管轄權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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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爭績效 慣用創造管轄權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特稿

徐維嶽及林續鵬在偵辦案件時,被檢方指有虛偽創設管轄權之不法情事,刑事訴訟法對於案件管轄權雖有明文規定,但長久以來,由於司法人員的解釋並不相同,而出現有的嚴格、有的寬鬆等不同調的情形,尤其檢警機關為爭取績效、順利辦案,難免「創造管轄權」,尋求較熟識的檢察官指揮偵辦,以便聲請搜索票及監聽票可以獲得全力協助。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由條文來看,雖有管轄權之劃分,但事實上因解釋的嚴謹與否,「創造管轄權」情形經常發生,條文中也給予許多「急迫情形」、「必要之處分」等通融。

不過司法人員不承認是「創造」,只能說是擴大解釋管轄權,例如毒犯曾在該地吸毒,該地就有管轄權,或毒販、走私槍械運送過程經過台中市,台中地檢署當然就有管轄權。

站在民眾的立場,哪裡發生犯罪,司法警察就得偵辦,何必在乎管轄權?

長期以來,司法警察為了辦案方便,尋找容易搭配的檢察官,在無形之中,檢、警很容易培養出「班兵」,成為共同偵辦案件的班底,而「創造管轄權」也就「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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