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好評

中國經濟學法學界權威人士論陝北石油案

【大紀元12月19日訊】

文件清單

1、於光遠的看法

2、江平的看法

3、應松年等十位學者的《法律意見書》

4、其它專家的看法(僅提供主題)

一、原中顧委委員——於光遠

它是我國是否遵循憲法的試金石。

第一,它是涉及一千多個民營企業,數萬農民,使之蒙受重大損失的問題,必須公正、合理、妥善解決。第二它是我們國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2003年,我國完成修憲,必須維護憲法的尊嚴,不得威脅,事情雖然發生在陝北邊緣之地,但是在全國具有典型的意義,它是我國是否遵循憲法的試金石。

二、行政強權在侵犯人權私權

江平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載《中國改革》2005年7月號

關於陝北油田事件的案子,我此前在人民大會堂河北廳召開的研討會上也發表過自己的意見,時間又過了半年多。我後來聽說事件朝著越來越平和的方向解決,但最近卻突然聽說案子又發生了新的轉折,這裡我想就三個方面談這個問題。

企業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我認為,陝北油田的民營企業家在那裡開發油田有沒有合法的依據,這是必須首先弄清楚的。如果他們沒有合法開採的依據,那麼無論政府採取什麼辦法去取締、去整頓,都有百分之百的理由。但是如果它本身是一個合法開採的行為,那就涉及一個合法的權益如何保護的問題了。從當時情況來看,是經過中央有關決策層部門批示的,在這個意義上講,這個開採行為是有國務院領導許可這個基礎的。而且,把陝北老區這些沒有多少大規模開發意義和開發價值的油田交給當地的民營企業去開發,這更有利於老區經濟的發展,也有利於老區的農民在裡面就業。

開發油田是不是專屬於國家壟斷?或者,石油全部都應該由國家壟斷開發是否合法?這一點我也看不出任何的依據。我們知道《礦產資源法》並沒有規定民營企業不能開發,只能由國家來開發。更何況從我們最近”36條”允許民營企業從事的範圍來看,恰恰現在是大大放寬,按照現在的規矩,民營企業不僅可以進入到電力、電訊、石油這些行業,甚至國防部門都能進入。所以,以石油行業是國家壟斷的行業,不許民營企業進入作為理由,我看是說不通的。

至於說開發中出現的一些秩序的問題,是可以整頓的,但不能採取隨便關掉或者收回的方式;至於說開採中污染的問題,更不能作為隨便關閉的理由。我們國家石油開採、煤礦開採的污染問題,是誰都不能避免的,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允許限度,可以限期整治;偷稅漏稅不能構成理由。必須要拿出一個合法的理由,合法的根據出來。如果是以徵用或者徵收為理由、那麼我們的法律規定是只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才能徵用。

我們甚至可以提高到一個高度來看,就是在我們這個市場經濟社會中,私權怎麼保護的問題。現在看來,私權保護最大的問題還是來自公權的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對於”非國有財產”,注意,不是”國家的財產”,如果要徵收、徵用,必須是法律上有明確規定而不是行政決定。我想這是我們國家最高的一個準則,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自己找一個理由,非法地剝奪和限制個人的私有財產,包括私營企業家的財產。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才能限制和剝奪私有財產,無論是沒收、徵用,要拿過來,都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徵用要求必須是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這就是要防止政府部門濫用權力,隨便有償或者無償地把私人財產拿過來。

但是,現在私權受到侵犯,人們的看法和認識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說,拖欠民工工資,拖欠民工工資不給的話,民工上街,堵了路,好像誰都沒有認為這個是違法,是聚眾鬧事,相反,還恰恰引起了我們的政府、中央的重視,所以三令五申要求要保證民工的利益,及時把民工的工資發給他們。那麼為什麼對欠民工的工資問題的態度和對企業家維護合法權益的態度就會有如此大的差別呢?如果一個企業家合法地經營,並沒有任何違法的事情,而政府要把他的財產收走,給他一個很低的補償,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能不能去主張權利呢?能不能去上訪或者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呢?我認為,民工追討工資和企業家維護合法權益,性質是一樣的。無論任何人,權利被侵犯以後,都有權利去尋找救濟的途徑。當司法救濟途徑或者其他途徑不能得到保障的時候,作為一個公民來說,他仍然有一個合法地向上反映情況,要求對話,要求行政部門對違法的行政決定進行改變的權利。

抓律師破壞中國法制

律師本身就是代表了當事人的利益,應當事人的要求保護當事人利益。他是合法地受了這些企業家的委託來代理這個案件,為準備起訴材料,他當然要到那裡去調查,這是他的合法權利。他也可以開會,因為代理的不只是一個人。這不是非法聚會、聚眾鬧事。目前來說,除非律師作偽證,否則都不構成刑事責任或者被拘留的理由。我們現在高喊人權入憲,人權入憲並不是空洞的口號啊!所以,這個問題要提高到維護我們國家法律尊嚴的角度去看,提高到維護人權、維護公民的權利的角度去看。地方政府這種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權利,特別是侵犯了律師的合法權利。

如何看待法院的不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就是”這是一個抽像行為”,這似乎是有道理的。因為我們的《行政訴訟法》裡面明確規定了,法院只受理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但是,所謂抽像行政行為,是指政府就某個問題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說政府就一個拆遷問題作了補償的規定,如果你對補償規定的辦法不服,你不能去法院提起上訴,因為這個辦法是針對所有的人。但陝北地方政府收回民營企業的油井,事先並沒有一個經過法律程序的補償辦法,而是已經做出了違法的行動以後,才自己拿出一個補償辦法,而這個補償價格也非常低。”先收回,後處理”,先剝奪了民營企業家們的財產,然後才提出一個補償的標準,並不是事先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跟現在要拆我的房子,你的理由是我的房子是違法建築,我認為合法,那我當然可以告你,這可不是什麼抽像行為。要是你把我的房子拆了,我連告你都不能,那就太荒謬了!抽像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單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收回陝北民營企業開發的油井,這裡具體侵犯的恰恰是民營石油開發企業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這裡以抽像行政行為為由不予受理是不對的。(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三、陝北民營石油企業回收案專家論證意見書

應松年、張樹義等十位學者針對陝北石油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 應松年等

2005年5月27日,我國著名行政法學專家應松年、張樹義、姜明安、莫於川、李洪雷、蔡樂渭、田宇紅就陝北民營石油企業回收案舉行專家論證,論證意見如下

1994 年 4 月 13 日,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關於開發陝北地區石油資源的協議》(簡稱 “4,13” 協議)。協議約定,”從當地各縣鑽采的實際出發,擬長慶局依法登記的工業區帶勘探範圍內劃出約 500 平方公里,由安塞等 6 縣組織開發;從延長油礦在依法登記的區域內劃出約 580 平方公里,由陝北延安市等七市、縣組織開發”。國家經貿委在國經貿石化[1999]1239 號文件中提到,”從長慶局和延長油礦管理局已經登記的探礦採礦權區塊範圍內分別劃出一定區域委託安塞等 6 縣開發”。陝西省經貿委在陝經貿字[2003]23 號文件中也提到,”1994 年,中石油和陝西政府簽訂’ 4,13′ 協議,將部分資源區委託所在縣區開發”。

上述證據事實表明,陝西省三級政府僅僅是一個組織者的角色,根據我國法律不允許國家機關直接從事經商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只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委託的組織者,不能成為直接開發經營者。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簽約行為應當視為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才是合作開發石油的合同主體。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與陝西省三級政府簽訂委託協議,陝西省三級政府進而與民營投資人簽訂合作開發石油協議,應當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的表現,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投資開發行為不是獨立的行為,屬於合同行為,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的延伸和表現形式。

由此,專家認為,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開採石油的行為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行為。民營企業進行石油開採的行為來自於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陝西省三級政府的授權和委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除了第五條規定的”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並沒有禁止對外承包、合作經營等經營形式。本案涉及的陝北民營石油企業與作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受托人的陝西省三級政府所簽的開發石油協議中所體現的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的對外經營行為,並沒有礦產資源法所禁止的買賣、出租、抵押行為。也就是說,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合作經營行為並未違背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在和合作開採石油的合同執行數年之後的2003 年,陝西省三級政府之一即陝西省政府所屬機構陝西省政府石油整頓辦公室發佈的( 2003 )003 號文件,下達行政命令要求榆林市政府立即對聯營單位所打油井收益權的收回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下令於 2003 年 5 月以前全部徹底收回。

專家分析認為,該份行政命令性質的文件是針對收回民營油井收益權這一特定的事、針對民營油井投資人這些特定的人、收回油井收益權顯然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而且是並非雙方協商的單方行為,該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陝西省石油整頓辦公室是陝西省政府的內設機構,它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視為陝西省政府的行為,並由其承擔責任。

陝北各級縣市政府遵照陝西省政府石油整頓辦公室的行政命令,中止了所有的與民營石油企業簽訂的合作開採協議,動用公檢法力量強行收回了所有的油井,涉及金額達到70多億元人民幣。陝北各縣市政府的收回油井、中止合同的行為同樣是針對接管民營油井資產這一特定的事、針對民營油井投資人這些特定的人,接管油井資產顯然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而且是並非雙方協商的單方行為。毋庸置疑,陝北各級縣市政府的行為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因此,陝北民營石油企業主提出的行政訴訟請求也是於法有據的。

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強制手段干預合法的合同關係,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超越行政職權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協商不成且沒有約定仲裁的情形下,對合同解除的管轄權歸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如果單方強行以具體行政行為解除合同,就構成越權干預合同糾紛的行政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權力,以單方、暴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強行解除合同,接管合同關係對方的油井資產是明顯的越權干預合同糾紛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關於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當撤銷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實施的越權干預合同糾紛,強行接管民營油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法院判決撤銷。

簽名:

> 應松年 張樹義 姜明安 莫於川

> 李洪雷 蔡樂渭 田宇紅

> 註:

> 應松年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 張樹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

> 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

> 莫於川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

> 李洪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行政法副教授 北京大學行政法學博士

> 蔡樂渭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博士

> 田宇紅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碩士

四、其它專家的看法(僅提供部分專家)

1、何偉——陝北民營油井問題關係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2、江平——地方政府違法行政

3、孫琬仲——陝北油田事件的激化在於地方違法行政

4、杜鋼建——官搶民財,法理不容

5、巫昌楨——陝北油田事件引發的思考

6、張曙光——必須防止政府進行變相的所有制歧視

7、陳興良——整頓開採秩序不應損害民營投資者的利益

8、李成勳——某些幹部脫離群眾的做法是自毀基礎

9、曉亮——政府侵權是對民營企業的最大挑戰

10、李義平——中國法制文明任重道遠

11、謝家道——陝北油田事件給我國的市場經濟幫了倒忙

12、朱厚澤——謹防國家權力對社會公益的侵犯

13、管益忻——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真正主體

14、袁綱明——產業政策不應歧視民營經濟

15、冒天啟——盡快制定石油發展戰略,強力保護公民財產權

16、黨治國——驅逐民營投資者是市場經濟的倒退

17、保育鈞——豈能如此對待民間投資

18、茅於軾——必須防止以權代法

19、曉亮——地方政府要回到十六大精神上來

20、杜鋼建——必須糾正違法行政

21、方恭溫——造成陝北石油開發糾紛的根源是政府違法行政

22、陳准——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和制度建設

23、顧海兵——必須平等對待民營投資

24、於光遠——走向真正的法制國家

25、蕭灼基——消滅對私有經濟的歧視任重道遠

26、楊啟先——正確處理陝北油田事件事關重大

27、張學春——依法解決民營企業與政府的糾紛

28、吳明瑜——促進政府管理體制的變革

29、朱厚澤——恰當處理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30、餘暉——反壟斷是個憲政問題

31、黨治國——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國政府

32、杜鋼建——依法行政,刻不容緩

33、茅於軾——要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12/18/2005 1:37)

來源: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