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老榮民遺產 中國家屬要不到

【大紀元12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老榮民吳用但在90年間死亡,因在台沒有娶妻生子,父母又已死亡,第3順位繼承人為其在中國的弟、妹,今年跨海要求繼承遺產,但台中地院認為,已逾聲明繼承3年期限,視為拋棄繼承,駁回其聲明。

據中國籍人士吳用勃、吳用潮、吳玉妹提出聲明,其兄吳用但於民國90年死亡,生前未曾結婚無子女,第2順位繼承人父、母早已死亡,他們身為第3順位之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具狀繼承。

但台中地院指出,依該條例第66條第2項之規定,是針對81年9月18日(該條例公佈施行日 )之前,被繼承人已死亡,財產已由主管機關代管,跨海繼承人聲請繼承時限為4年,如果是81年9月18日之後才死亡,應依6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期限只有3年,故駁回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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