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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日電)雖然所得稅法中規定每人每年有18萬的稿費可以免稅,但因營業需要,聘請個人翻譯文件的報酬,台灣財政部表示,並不能算是稿費。
針對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可免稅的稿費範圍疑問,例如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因業務需要,聘請個人撰寫或翻譯文件,是否屬於免稅稿費範圍,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規定的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是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的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者在報章雜誌刊登的收入。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需要,所支付的報酬,應屬於一般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補充,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的報酬、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的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的酬勞,也都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薪資所得。
財政部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的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等,才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的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定額免納所得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