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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日电)虽然所得税法中规定每人每年有18万的稿费可以免税,但因营业需要,聘请个人翻译文件的报酬,台湾财政部表示,并不能算是稿费。
针对近来有纳税义务人对于可免税的稿费范围疑问,例如律师事务所或翻译社因业务需要,聘请个人撰写或翻译文件,是否属于免税稿费范围,财政部指出,所得税法规定的稿费、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收入,是指以本人著作、翻译或创作的文稿、乐谱、乐曲、剧本及漫画等,让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者在报章杂志刊登的收入。
律师事务所或翻译社聘请个人撰写、翻译专利或其他文件以供执行业务或营业需要,所支付的报酬,应属于一般劳务报酬,应按薪资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补充,其他如受聘制作电视节目的报酬、翻译说明书与译文修改,受聘担任外籍专家的即席翻译人员所领取的酬劳,也都属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的薪资所得。
财政部表示,如无雇用关系,个人翻译书籍文件,修改或增删或调整文稿、将研讨成果编写成书或刊载于期刊、摄影作品刊登于杂志等,所领取的翻译费、改稿费、稿费、酬金等等,才为稿费性质。可适用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钟点费的收入,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18万元为限,定额免纳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