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四日電)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即將訪問中國,前總統李登輝批評兩人登陸是聯共賣台行為,引起各界關注;由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及處理衍生法律事件的特別法,凡未經政府授權,不得簽署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
政治人物競相前往中國訪問,成為最近媒體關切話題,並報導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最近在中國訪問達成十點共識;這十點共識究竟屬於協議或口頭共識?或書面協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接獲民眾舉發,正積極偵查並深入了解。
法務部表示,對具體個案無法表示意見,必須由承辦檢察官依據有關事證,做出適切的法律見解,但在最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有關政治人物赴中國訪問等可能衍生法律爭議,更成為質詢焦點。
有關兩岸人民、法人、團體、機關或其他機構,與中國人民、法人、團體、機關或其他機構「接觸」的法律規定,除刑法規範,最重要的法源依據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私與外國訂約罪,也就是說,應經政府允許事項,未受允許,私自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進行約定,就觸犯了法律規定,會被論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
至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特別法,儘管具體個案會因所涉情節有不同處罰刑度,並由承辦檢察官及承審法院論斷,不過,就通案而言,凡中華民國人民都必須遵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不能游走於法律邊緣,徒生爭議。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認為,台灣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如果沒有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就不能與中國簽署任何形式協議;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未經授權,更不能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協議。
法界人士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較於一般刑法,雖然屬於特別法,特別規範兩岸之間所可能衍生法律爭議,但先進國家法律其實也認為,只有政府能代表國家從事協議或條約簽署,何況目前兩岸之間屬於「特殊國與國關係」敏感時刻。
值得注意的是,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才能進入中國,至於具有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於國防等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以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人員,也應經審查許可,其中最主要原因在於國家安全考量,也是世界各國共通準則。
部分研究兩岸事務學者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有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台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時,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台灣人民進入中國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處置,且情況急迫時還能採事後追認措施,目的就是希望台灣人民進入中國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活動。
除此之外,法界人士強調,只要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中國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機關有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尤其涉及政治性的合作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