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四日电)国民党主席连战、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即将访问中国,前总统李登辉批评两人登陆是联共卖台行为,引起各界关注;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规范两岸人民往来及处理衍生法律事件的特别法,凡未经政府授权,不得签署涉及公权力或政治议题的协议。
政治人物竞相前往中国访问,成为最近媒体关切话题,并报导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最近在中国访问达成十点共识;这十点共识究竟属于协议或口头共识?或书面协议?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已接获民众举发,正积极侦查并深入了解。
法务部表示,对具体个案无法表示意见,必须由承办检察官依据有关事证,做出适切的法律见解,但在最近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中,有关政治人物赴中国访问等可能衍生法律争议,更成为质询焦点。
有关两岸人民、法人、团体、机关或其他机构,与中国人民、法人、团体、机关或其他机构“接触”的法律规定,除刑法规范,最重要的法源依据就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私与外国订约罪,也就是说,应经政府允许事项,未受允许,私自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进行约定,就触犯了法律规定,会被论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
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规范两岸人民往来的特别法,尽管具体个案会因所涉情节有不同处罚刑度,并由承办检察官及承审法院论断,不过,就通案而言,凡中华民国人民都必须遵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范,不能游走于法律边缘,徒生争议。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认为,台湾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如果没有经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授权,就不能与中国签署任何形式协议;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如未经授权,更不能签署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协议。
法界人士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较于一般刑法,虽然属于特别法,特别规范两岸之间所可能衍生法律争议,但先进国家法律其实也认为,只有政府能代表国家从事协议或条约签署,何况目前两岸之间属于“特殊国与国关系”敏感时刻。
值得注意的是,未具公务员身份人员,应向内政部申请许可,才能进入中国,至于具有包括政务人员、直辖市长、于国防等经核定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机密业务人员,以及退离职未满三年人员,也应经审查许可,其中最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安全考量,也是世界各国共通准则。
部分研究两岸事务学者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订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台湾地区重大利益或于两岸互动有重大危害情形时,得经立法院议决由行政院公告于一定期间内,对台湾人民进入中国采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处置,且情况急迫时还能采事后追认措施,目的就是希望台湾人民进入中国不得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活动。
除此之外,法界人士强调,只要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与中国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机关有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尤其涉及政治性的合作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