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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 限治療不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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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十八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明訂人工生殖以治療不孕為目的,不得為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或為商業目的。草案禁止親屬間精卵結合及採無性生殖,也不得使用特定人捐贈的生殖細胞;違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為避免人工生殖淪為商業行為,草案規定意圖營利而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交易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得財物並予沒收。

鑑於代理孕母涉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各層面問題,行政部門決定將此與人工生殖法脫鉤,不在草案中規範。另外取出夫之精子移入妻體內的人工生殖,因施術簡單,且精卵來源及懷孕分娩方式,與一般夫妻自然生殖無異,也不納入規範。

有關生殖細胞捐贈者規定,草案明定,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經檢查評估合適後,須以無償方式捐贈生殖細胞,且同一捐贈人的生殖細胞,不得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

而接受人工生殖的夫婦條件,草案規定,受術者須夫未滿六十歲、妻未滿五十歲;夫妻至少一方具健康生殖細胞,但有一方罹患不孕症或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依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經檢查評估合適後,才能接受人工生殖。

為避免血統紊亂,受術者不得使用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的精卵,也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的生殖細胞或胚胎,也不能採取無性生殖的方式。

人工生殖不得選擇胚胎性別,也不可精卵互贈或使用混合精液,及境外輸入的生殖細胞,或已培育超過十四日的胚胎。

生殖細胞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若捐贈的生殖細胞經篩檢不合格,或已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或保存逾十年者,貯存生殖細胞的醫療機構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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