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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原私有古蹟 將歸還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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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增定一項但書,打破目前名勝古蹟土地一律不得為私有的規定,未來凡是日據時期原屬私有,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的名勝古蹟,都將可以贈與或移轉為私有。

日據時代許多教堂寺廟不動產,像是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的「濟南教會」教堂及土地,由於當時日本政府無理要求,都被登記為日本人所有,以致土地建物在台灣光復後,被國民政府誤以為是日產,予以接收並登記為國有。

雖然行政院曾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訂定「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希望解決此一歷史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還產於民,但原「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卻規定,「名勝古蹟」不得為私有,由於許多寺廟教堂已被指定為古蹟,導致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無法順利還產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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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 每六年換發

〔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建築師法修正案」,明定建築師須定期換發開業證書,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六年,逾期未換發,仍繼續執業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為建立建築師開業換證制度,三讀條文規定,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六年,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應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的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條文也規定,開業證書逾有效期限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對於非法開業的建築師,條文也修正為處以行政罰,條文規定,建築師未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罰鍰由現行的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提高到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但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修正為得按次連續處罰,取消原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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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 成立門檻降低

〔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促進各公務機關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決定降低成立協會所需門檻,機關協會招募會員人數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即可召開成立大會,成立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法已施行二年多,但全國公務機關僅有銓敘部等五機關成立公務人員協會,銓敘部認為是因為現行法中,對於成立規範的門檻過高,因此提案修法。

現行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召開成立大會,在招募會員人數必須超過機關預算員額三分之一時,始得召開;修正案則將門檻降低為人數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即可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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