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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法修正 監聽票改法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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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二十三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監聽票核發權由檢方改為法院裁定後為之,落實保障人權。但攸關人命的緊急事件,檢察官得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監聽,二十四小時內陳報法院補發監聽票。

  民國八十八年制定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由檢察官簽名核發,立委參酌刑事訴訟法搜索票已修法改由法官核發,提案修法將監聽票主導權改為法官所有。

  草案明定,通訊監察書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此外,經法院駁回的監聽票,不得聲明不服。

  草案說,執行機關應於監聽期間至少做成一次報告書說明,評估有無監聽的必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等判斷後,發現不應繼續監聽,應撤銷原核發之監聽票。

  違法監聽情結重大者,取得的監聽內容及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至於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事件,檢察官得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監聽,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法院受理後,補發通訊監察書的期限,則由現行二十四小時延長為四十八小時,未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協助通訊監察所衍生的費用,得請求執行機關支付,項目及費額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委員會也決定,草案交政黨協商後提交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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