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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 外國照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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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重大經濟要犯紛紛交保,萬一持用外國護照潛逃出境勢必舉國譁然;為防堵漏洞,法務部決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鎖定這些重大經濟被告,一發現欲持外國護照搭機出境,即視同潛逃處理;此外,重大經濟要犯若說謊,刻意隱匿持有外國護照事實,亦可視為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羈押。

據了解,被天價交保的胡洪九、葉素菲等人,檢方及境管單位已將他們列為首波清查對象,正調查他們有無其他國家護照,一旦有所察覺,將採取必要措施。

法界有人指出,重大經濟要犯,很少獲檢察機關交保,大多數都是被法院交保,再棄保潛逃,形成社會問題,由全民共同承受苦果;故,法務部前述兩項新作法究竟有無實質效果?

法務部政次湯金全表示,法務部已盡所有力量防止這類被告潛逃,至於各法院對於不同個案被告的裁定,已超出法務部的能力範圍。

法務部昨日召開部務會報,鑑於訊碟科技掏空案的被告,即訊碟負責人呂學仁等重大經濟被告,不乏持外國護照棄保潛逃外國者;眼見近期屢有重大經濟案被告被交保,唯恐重蹈呂學仁的覆轍,會中針對此商討對策。

會後,湯金全表示,鑑於重大經濟罪犯交保在外,可能持外國護照潛逃,因司法機關無法完全掌握這類罪犯是否另有外國護照,以致形成防堵的盲點。

湯金全指出,法務部已發函入出境管理局,協助清查相關重大經濟案被告,是否擁有他國護照,一旦欲持他國護照出境,得視為棄保潛逃,航警得予逮捕。

湯金全表示,檢察官決定是否讓重大經濟被告交保時,有必要詢問被告是否擁有他國護照,若被告隱匿真相,依常理研判就很有可能棄保潛逃,這時就據以向法院提出聲押。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表示,限制出境是以人別為限,不論被告有無其他國籍,只要法官予以限制出境,其效力就不會因被告使用不同名字、不同國籍而受影響。

劉令祺說,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時,若檢察官告知法官,被告有兩本以上護照,法官也會予以一併處置,針對被告的相關護照予以限制出境。

至於檢察官認為,被告隱匿有兩本護照的事實,就是有逃亡之虞;劉令祺則認為,這應由檢方提供相關資料,再由法官審酌。

境管局:指紋建檔可預防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入出境管理局副局長吳學燕昨天指出,如果全民按捺指紋,並錄存供辨識後,將可多出一道身分辨識特徵的管道,即使換了外國護照,這項特徵也不會變,有助於防堵持外國護照潛逃出境。

吳學燕說,過去確實曾發現經濟罪犯持外國護照潛逃出境的情形,但因外國護照大都以其他姓名方式呈現,而非原本中文名字的拼音,不容易查察。

吳學燕表示,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境管局難以掌握這些經濟罪犯是否持有外國護照,而且境管局也只能靠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加以比對,事實上目前很難查察。

他說,目前外國人入境的資料在警政署外事組,境管單位若收到罪犯可能持外國護照潛逃出境的訊息,境管局會加強注意,但目前只能比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資料,效果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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