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是台灣人民的最後防線

論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台灣人民有行使正當防衛之抵抗權(自然權)

黃森元(前太平洋時報社長)

人氣 6
標籤:

【大紀元5月3日訊】前言

由於過去國民黨威權統治,嚴重破壞法治,至今大多數的法官(推事)仍然未能超脫黨派,繼續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基於此,台灣人民可以因具有上述標題所揭示正當防衛之抵抗權(自然權),拒絕接受任何違憲法官之任何審判。

(a)同樣地,如果檢察官廢弛職務,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對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包括法官),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明知」之主觀故意,僅係「懈怠」抑或「失之草率」時,亦應受懲戒處分(撤職,或休職,或降級)……(民國四年上訴字第七八五號判例)。
(b)公務員亦然,中華民國公務員(上自中央政府各部會「常務次長」,下至警察等所有「行政官僚」,包括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一條適用公務員(俸級)之檢察官,有違反公務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任用公務員時,應注意其品行及對國家(不再是以黨國不分之國民黨)之忠誠」,或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包括不再是以黨國不分之國民黨)之利益」,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該管長官(如仍然具有國民黨黨籍)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公務員服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c)再者是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時,應照顧國家利益及全體人民之利益,不能再以為黨國不分之國民黨利益而怠惰或杯葛,使立法作業陷於停頓,這種違反權力分立、制衡的原則,是應受嚴厲譴責之行為。

上述(a)及(b)及(c)之情形,如果「檢察官」、「一般公務員」、「立法委員」涉「有法不依」(自己不遵守法律),或有違憲違法執行法律時,台灣人民可以行使「抵抗權」(自然權)拒絕納稅作為正當防衛。雖然人民負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也兼有收取誠信、正當、公平、合法服務人民利益之相對稱權利。

本文

在封建極權之國家,奴才佞臣乃是專為統治者而存在。易言之,實乃為少數特權利益而服務。
一九九六年以前,國民黨一直專政,造成黨國不分。其間至少八成左右之公務員(包括法官、檢察官)或自願或非自願加入國民黨,其服務及保護對象,當然是以國民黨或高層執政者之利益為優先,但在二○○○年政黨輪替以後,國民黨已不再等於「黨國一體」時代之中華民國。因此現今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包括法官、檢察官、立法委員)必須將其服務對象從先前維護國民黨特權之利益,轉為對全體人民利益至上之服務,以符合孫中山先生:「國民是國家主人翁,上自總統下至警察均係人民之公僕,只有對人民服務,照顧人民之利益係公務員職責」之遺訓。然而至今,具有國民黨籍大部分之「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般公務員」、「立法委員」仍持有以國民黨利益為優先,不正當之政治心態,不能以完全、客觀、公正之自由心作為判案之基礎,不能以國家及全民利益作為優先考量,貢獻一己以造就現代法治國家為職責;卻還在一直使人民產生迷惑、無奈、無助、失望、絕望之困境,情何以堪?

為使人民瞭解他們具有上述前言所揭示(1)及(2)正當防衛之抵抗權(自然權),茲將「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介紹如下:
「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是美國成文憲法之兩個哲學基礎。其中心思想的重要論點就是「政府的權威」非由統治階級自上而下,乃是由被統治階級(人民)的民權為基礎,取得被統治階級(人民)之同意自下而上所成立的。如果「政府」(Administration)發動統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時,有違反被統治階級(人民)所同意之事情(Circumstance)發生,或被統治階級(人民)之利益受到不正當或不合法之侵害時,人民有權加以抵抗或推翻該政府(Administration),而以選舉任期之交替作為制度之設計。

美國在獨立戰爭前的殖民時代,一百多年間,對其母國(英國)所作之種種鬥爭,一言以蔽之,即「對英國政府權力(統治權)之抵抗」。多數人認為絕對服從英國政府的統治,就是「奴隸」。一直欲排斥英國政府所施予的專制獨裁。
獨立戰爭勝利後十三州最急於解決的問題就是將新的政治型態,樹立在「成文法上」。從一七七六年發表獨立宣言至一七八○年之間,除羅德島(Rhode Island)及康乃狄克州(Connecticut)兩州外,其他十一州均以「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之兩大哲學作為基礎及特徵,制定了成文憲法。

因十三州認為必須確立統一之中央政府,乃於一七七七年制定了聯合規約(Article of Federation)。一七八七年召開憲法制定會議,起草新聯邦憲法,徵求各州之批准。取得了九個州之批准後,憲法制定會議才決定聯邦憲法於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開始實施,並以新憲法選舉美國總統及美國國會議員,第一任總統華盛頓於一七八九年四月三十日就任。

美國憲法有兩個特色:
統治機構採聯邦主義(Federalism)及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兩大原則為其基礎,將政府權力分配給聯邦(Federal)及州(State)的二元性法律秩序。
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以修改方式訂立了十條人權保障之條文,即著名之第一至第十條正案(The First 10 Amendments)及至一九九○年已增至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因美國之「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哲學思想,很多國家紛紛仿照,發展到「主權在民」之現代「主權學說」(國家之主權在國內係「最高唯一之對人統治權」,對外係「獨立」),這是國民主權特質。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也是具有「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之理論意涵。

結語:台灣人民對中華民國政府及其「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包括警調單位)、「立法委員」,感覺無奈、無助時,可以行使其抵抗權(自然權)作為正當防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網海拾貝】西方離看穿中共還有相當距離
撣封塵:揭祕中共體制內的「鐵公雞食堂」
袁斌:若中共入侵,美國會出兵保護台灣嗎?
【網海拾貝】永遠不能原諒中共,更不可與他們和解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