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94) 沒有規定在美幾個月後才能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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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一百九十四﹕我的朋友現居住在香港並在那兒做生意。他有十年的美國永久綠卡﹐但即將到期了。我的朋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除了放棄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之外﹕

(1) 我的綠卡上的名字拚錯﹐但社會安全卡是正確的﹔
(2) 我的綠卡將在2005年9月18日作廢﹔
(3) 我可以利用中國特殊管理護照在香港和加拿大自由地往返。但我聽說現在很難在加拿大邊境入境美國。
(4) 如果我能夠回到美國﹐我必須至少要在美國呆多久才能再離開﹖(除非我中彩券﹐否則我是不會放棄我在於香港的生意)

解答﹕正好妳可以在用I-90表換綠卡時更正自己的名字。你能否從香港或加拿大入境美國﹐取決於你這次在境外住了多久。如果超過一年﹐又沒有做回美証﹐很可能被阻止入境﹐也可能會剝奪綠卡﹐把你放在“排除入境程序”中(Exclusionary Hearing)。

一個美國永久居民在美國居住多長才能離境﹐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關鍵看是否有長期居住在外的嫌疑﹐這種嫌疑是根據出入境紀錄是否建立起一種模式(Pattern)﹐你可以在境外住11個月﹐回來後在美待上2個星期﹐再回香港住11個月﹐但你總是這樣做﹐就會建立起這個模式﹐那麼移民局就會認為你真正的居住地不是美國﹐而是香港﹐除非在“排除入境程序”中﹐你能向法官証明你沒有放棄美國的居住權。

怎樣証明沒有放棄﹐在以前的問題中有所敘述﹐請閱讀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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