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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損失 十五天內檢具文件向相關單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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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十九日電)海棠颱風肆虐,不少民眾遭受損失,台灣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今天提醒受災民眾,應在災害發生後十五天內,檢具相關損失清單與證明文件向相關單位報備害損失。

「海棠」颱風帶來強風大雨,造成民眾損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因這次風災遭受財物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的十五天內,檢具相關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以親自、郵寄、電話、傳真和線上申辦作業等方式,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災害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受災民眾如果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並以一次為限。

受災民眾接獲國稅局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書後,務必妥善保存,以便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採用列舉扣除申報時,可檢附這項損失證明書供國稅局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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