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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符合規定標準者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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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報導) 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亦免予扣繳;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則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係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註1)「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註2)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註1:勞動基準法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3、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註2:依91年12月25日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舉例來說,一位員工如果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此外,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另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時,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員工為雇主之目的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如屬上述情況,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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