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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符合规定标准者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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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报导) 个人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若不超过标准,可免纳所得税,亦免予扣缴;如加班费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则应列入薪资所得,合并课征综合所得税。

但如果无论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加班费者,系属于津贴性质,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税款并课税,不得适用免税规定。而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一、机关、团体员工,依政府规定标准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二、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注1)“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注2)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注1:劳动基准法24条规定,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1、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1以上。2、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2以上。3、依第32条第3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注2:依91年12月25日修正后之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

三、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其金额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其加班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内。

举例来说,一位员工如果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49小时,46小时的部分依规定可以免税,另外超过的3小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如果在国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时,只要他所领的加班费符合劳基法的标准,这8小时的加班费仍然免税。

此外,一般机关或公司行号员工如因公务繁忙,无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结束后可领取一笔“不休假奖金”,该“不休假奖金”系属加班费的一种;另发生台风及其他天然灾害时,经主管机关公布该地区为“放假日”,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仍照常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如属上述情况,其金额符合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其加班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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