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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裁定後一年內 關係人會議須通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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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讓經營不善的公司能夠順利重整,不致走上破產之路,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關係人會議必須在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計畫,否則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條文並明定,公司重整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以提高債權人及投資者的投資意願,加速重整程序的進行。

為避免進行重整的公司遲遲無法通過重整計畫,修正條文明定,關係人會議關於各組重整計畫的表決權決議,由原本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同意,修正為二分之一同意,降低重整計畫的可決門檻;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的監督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使,以杜絕相關爭議;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裁定書除通知主管機關外,並由公司黏貼裁定書影本於該公司所在地公告處。

另外,立法院院會除三讀修正公司法外,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修改「非訟事件法」,將處理抗告的時限做出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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