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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法修正草案擴大適用 納入民選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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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日電)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今天表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列懲戒對象,涵蓋任職公立教育與研究機構的校長以及兼任行政職教師,至於軍職和民選地方首長,也納入一體適用範圍。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聯席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范光群指出,依據歷年來大法官釋憲文決議,以及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公務員懲戒法草案若修正通過後,適用範圍將包括公立學校校長與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此外,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它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民選地方首長,軍職人員等,經考量也應一體適用。

他說,考量現行法令規定,懲戒公務員是基於違法、廢弛職務或其它失職行為,規範不甚明確,草案增列,懲處公務員必須因公務員的失職行為,或職務上作為與不作為,違反法令和違背公務員義務,且須有歸責性者,無論公務員退職、退休,甚至其它原因離職者,皆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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