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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學:【行為藝術】《九問共產黨?》

【大紀元1月20日訊】「一個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仍在神州遊蕩。為了對神州人民進行最後掠奪、侵吞和神聖的圍剿,資本家和共產黨聯合起來了,官僚權貴代表的統治勢力,汙吏、土匪和強盜、貪官和賊,竟掘墳賣墓,對死人抽筋剝皮,共黨、共產、共死人陵墓……(略)」

「不得官財不縮手,不見棺材不掉淚!」這是中共刁官貪瀆的共性。孤魂野鬼狀告台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復議糾紛」一案,自2005年11月11日向椒江區法院起訴,因椒江法院院長繆信權、行政審判長葛佩玉、法警大隊長譚陽,目前仍是台州中級法院正在審理的「(原告)嚴正學狀告椒江法院‘依法確認椒江法院違法侵害’」一案的被告。特別是身為法警大隊長的譚陽,竟在司法大樓前,聚警毆打致我骨折,椒江公安分局立案仍在調查目擊證人階段。現整體回避椒江法院,經台州市中級法院裁定,指定由路橋區人民法院審理。

2006年1月19日上午,本案在路橋區法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8時20分,審判大廳的旁聽席上已坐滿了關心此案審理的公民,其中有許多來自幾十裏外的椒江,有帶著家用攝像機的青年,有滿頭白髮老者和婦女,他們異口同聲地坦言:「是為了見證審判,護駕老嚴免遭不法侵害」尤使我感概。被告台州民政局方面來的也有不少人,數名記者在法庭一隅靜靜地坐著,未發一言。

8時30分,穿著法袍的路橋法院行政庭庭長彭妙富、審判員江華富、葉帆就座法官席,審判長彭妙富準時地敲下法槌,宣佈:「開庭」。書記員核實原、被告出庭人員身分,本案原告嚴正學到庭,被告台州市民政局法人丁林超(局長兼黨委書記)未到庭參加應訴,由台州星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項靖南全權代理。

走完了必需的審判程式,質證開始。原告交上2002年4月15日向天台民政局購墓的收據,被告律師迫不及待地宣佈:「嚴正學沒有原告主體資格,因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據上,購墓人是朱幹卿,所以,本案的合格原告應是墓主朱幹卿,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先發制人,引起旁聽席上一片譁然「朱幹卿死了,讓死人出庭……律師頭腦不清……」審判長重重地敲餉法槌宣佈「肅靜!」並說:「請被告注意,現在是舉證,未到辯論階段。」接著,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4月中旬原告修墳立碑後的照片;原告所屬居委會證明兩原告與墓主的關係;2005年10月29日交被告的《行政復議申請書》;2005年9~10月給被告民政局社會科兩封掛號信,要求答復原告祖宗墓被掘盜賣的事件;2005年10月19日,被告答覆原告,要以雙倍的價格付款,重新購買骨灰墓引發了爭端。

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天臺縣人民政府公告》、2003年8月11日核發的《天臺縣水坑公墓有限公司執照》、《天臺縣人民政府檔》、《天臺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以及殯葬法規、公司帳頁等共122頁。原告質證後說:「以上證據自證被告將原告祖宗墳挖墓盜賣,是天臺縣政府直接指令的具體行政行為。天臺縣政府難逃其咎!」同時指出:「在法庭上,原、被告是平等的;被告律師開口查證,閉口查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該證據中許多書證是被告作出復議決定和本案立案後,被告違法查取的。而另一頁由‘水坑公墓有限公司’蓋印,其出證日期為2003年,是明顯偽造的,請法庭依法予以拘留或罰款的懲罰。」

女審判員葉帆查問被告:「呈庭證據中,那幾張是作出復議決定後取證的?」「…………」

經過質證,原、被告經過兩輪辯論,審判長宣佈作「最後陳述」。原告的「最後陳述」是《九問共產黨?》,現抄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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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陳述

          嚴正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以及參加旁聽的女士們、先生們:

謝謝諸位參與我的「行為藝術」,在「民告官」的法庭上對號入座。

原告注意到被告台州市民政局的無賴嘴臉,被告辯稱本案原告應是購墓人,是死亡已40年的朱幹卿,欲以此逃避法律的審判。原告于9日前,已向法庭遞交了亡靈生前所屬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不過被告仍可否認這一個法律事實,去陰曹地府,找到朱幹卿的鬼魂對簿閻王殿。原告相信:原、被告間,雖在政治理念上對「專制和民主」有不同的認識,但用「挖人祖墳」的方式進行加害,連閻王小鬼也不會輕饒。

「原告收到了被告遞交法庭的《答辯狀》、呈庭二張照片和122面書證副本。這些證據,還原了這樣一個可怕的事實:

1、2001年4月11日,台州市天臺縣發展計畫委員會發出《天計〔2001〕24號批文》,天臺縣民政局投資150萬元修建了占地50畝,規模為3,000(土葬墓)穴的天臺縣水坑公墓。此為,政府出資建造了屬公益、慈善的公墓。

2、2002年4月15日,原告到天臺縣民政局社會科,為亡故的前輩向被告購買墳墓兩坑,原告付款3,600元。被告用蓋有被告公章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據收款,被告賣墓屬其他行政行為。

3、原告為前輩朱幹卿、陳金招行下葬儀式,修墳立碑(見照片證據)。被告有何權力掘開原告祖宗的墓穴再賣,被告惡意侵害,導至原告惡運連連。

4、2002年11月12日,天臺縣政府《通告》實行殯葬改革,全縣強制推行火葬。被告把政府征地50畝、投資150萬元修建的土葬公墓,變成稀缺的發財資源,將「公墓」變為私有,被告策劃成立一個不倫不類的「天臺縣水坑公墓有限公司」。

5、2003年8月11日,為了將國有資產變成私產;將民政局推出的公益產品變成發財產品。被告行「換頭術」,以陸德貴為老闆的「天臺縣水坑公墓有限公司」終於出臺。將本是官辦的、公益的機構,變為擄掠民財的私企,連已死40年的鬼魂,都成了這幫官爺吸髓吮血的對象。被告官商勾結在黑箱中,通過國有資產轉制實現原始掠奪,搶得第一桶金。

這是多麼可怕的強盜行徑,竟在中國普遍發生!

(1)、屬公益的公墓,怎麼就變成了私人財產?原告的祖宗墳也就被這幫盜墓賊掘開,再次變賣?難道這就是中共黨魁胡錦濤所稱的「以人為本」?共產黨官爺的血手在徵地拆遷、圈地強賣中已造成了億萬無家可歸、無田可種的失地農民。為鎮壓維權的民眾,再次用坦克、機槍釀成驚震世界的廣東汕尾的「東洲血案」。本案中,共產黨貪官的黑手竟伸進墓穴,對死人進行掠奪。難道這就是胡總書記指稱的「和諧社會」?

  請問被告:是,還是不是?」

(2)、被告提供的121頁證據中,沒有見到公墓轉為私墓的任何依據。國有資產轉成權貴資產,共產黨說變就變,摘去紅帽子,戴上黑帽子,搖身一變政客就成了老闆,占山為王當了墓霸。本案的審理,讓我們看到兩種血淋淋的事實,一種是通過轉制,持權將全民的公墓占為私有;第二種即是,掘墓盜賣原告祖墳。以一斑見全豹,這兩種擄掠全方位地見證了:「普遍存在的制度性掠奪的黑暗!」

  請問被告:對,還是不對?

(3)、被告完成了權力、資本的合二為一,資本家入共產黨,在權力的暗箱中,資本家操縱共產黨。本案中共產黨就是資本者,資本者就是共產黨。權力和資本結盟淪為利益的共同體,共穿一條褲子。國有資金從容地從被告的這個口袋轉向被告的另一個口袋。

  請問被告:對,還是不對?」

(4)、實行火葬後,土葬墓穴價格大漲。被告為了追求最大化的暴利,變「性」後私營公墓的「水坑公墓有限公司」,竟不惜掘墓揚屍,將原告建造完整立有墓碑的兩坑墓穴盜賣。原告是「自由民主人士」,和當今皇上、宦官、大臣,在民主、自由、法治和憲政的理念上有不同見識,被貶稱為異已。原告是專制政客的反對派,批評政府、遣責腐敗。被告的「挖祖宗墳暴行」,不排除政治的迫害和報複!滅絕人性的暴行來自於政治和暴利的雙贏。

  請向被告:是,還是不是?

(5)、被告不想回答,請看下邊事實:2005年3月8日,原告在椒江法院行政庭,審判長葛佩玉當庭招法警兩次毆打原告致傷並籠囚遊街、牢中虐囚。2005年6月14日,原告再次在椒江司法大院前,被法院法警大隊長譚陽群毆至骨折,院長繆信權竟還說是公務。種種暴行,就是本案至所以異地到路橋審理的原因。作為統治者的被告,可以象對付追求信仰自由的法輪功學員一樣對原告下手。抓捕原告關入監獄後,可拿電警棍對原告酷刑、老虎凳侍侯,也可淩遲於市井或五馬分屍于荒野。拿挖祖宗墳株連原告的祖先,這無異於封建權貴之滅九屬。與天臺一縣之隔的奉化,是蔣介石的老家,中共梟雄毛澤東在奪得半壁江山後,都明白挖「蔣母之墓」會得萬世駡名。

  請問被告:這是不是一代比一代兇殘?請回答:是,還是不是?

(6)、原告在揭露老闆(資本家)的真身的同時,也讓大家看到了,一手捏著官印,一手拿著匕首;舉起右手向党宣哲保「鮮」,伸出左手向民濫權搶劫的貪官嘴臉。神州大地,瘡夷滿目、民不聊生。如今,連入土為安的死屍,也成了党國貪官掠奪的對象,竟掘墓揚屍盜賣墓穴。共產、共妻、竟共到老伯姓的祖宗陵墓。貪官有十惡:吃、喝、嫖、賭、坑、偷、盜、拐、騙、搶。

  請問被告:這挖人祖墳盜賣是幾惡?

(7)、被告的職權是負責台州一市的民政。原告原住中山東路67號前,就發生半夜凍餓斃命的乞討農婦,民政部門不救濟,任難民暴死街頭,竟推諉收屍,使「和諧社會」成為「路有凍死骨」的回光返照。再近,又一起「活人流著眼淚被推進焚化爐事件發生。無錢醫病的打工農民,在醫院遭拒絕救治,一個大活人竟被推諉到火葬場,差一點就推進焚屍爐。」這毛骨悚然的人間慘劇就發生在被告管轄民政的台州市。請問被告,這民政局一邊在為已謀財,一邊竟推諉謀命,就憑這兩點,台州市民政局長丁林超就應該引咎辭職,向台州人民謝罪!免得跟著台州最高長官史久武,爬上了八層再跳向地獄。

  請被告回答:對,還是不對?

(8)、台州農村大量的土地被非法兼併,失地農民在生存線上掙紮,上訪被截、告狀無門,武警、法警,抓人、打人,訴冤者遭關押、遣送、毒打。這禍國殃民的事件時時發生,「這滿耳是大眾的嗟傷……」

  請問被告:你聽見了,還是裝聾作啞?

(9)、天臺民政局扒墳盜賣為何?台州市民政局拒絕行政復議糾錯因誰?難道僅是中共官商一體、官商勾結對死人行扒皮肥己的生財之道?共產黨內日見的嚴重腐敗貪污、受賄、賣官鬻爵以及地方權貴黑、腐、貪、惡勢力膨脹;權力私有化,以公權力為私人謀利,本案是典型的扛著共產黨的招牌的強搶豪奪……原告受到侵害,尋求司法救濟,可以通過訴訟,也可以通過復議,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十一)款、第28條第(三)款之(4)、(5)、第29條規定向貴局提起復議。被告必須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復議」,否則就是不作為!如果,這一堆法律,不是裝裝門面,真是共產黨用來依法治國的,本案審理的最後結果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章,對瀆職、枉法的官員作出查辦,讓民政局局長丁林超下臺。對行政訴訟立案後,違法取證,偽證呈庭、妨礙司法的星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項靖南作出行政拘留並吊銷其律師執照的處罰!

  請問被告:是否應查辦瀆職、枉法的官員和律師?請被告回答:是、還是不是?

本案的最後陳述完畢,請附卷,謝謝!

嚴正學

2006-01-19

轉自《網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