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集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証:馮正虎的冤假錯案

【大紀元11月15日訊】上海的司法公正嗎?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沒有法治﹔五顏六色的經濟繁榮、豪華氣派的高樓大廈遮掩著上海司法的落後。上海市民馮正虎近六年的親身經歷就是一個最好的見証。

或許,上海市很少有人獲得這樣一個難得的機會,能與上海市大多數司法機關親身經歷一遍,而馮正虎有幸遭受冤獄,正好可以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者實地觀察與研究上海行政與司法的現狀。自從馮正虎因《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一書編輯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拘留(2000年11月13日)後,馮正虎經歷的行政司法機關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監獄、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訪中共上海市委信訪辦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訪辦及內務司法委員會等相關機構。馮正虎親身體驗的結論: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法院沒有公信力,上海法官才低膽大、公然蔑視法律。

而且,馮正虎一人就獨佔4個冤假錯案,10個錯判,這是奇聞。這些案例都是簡單明了的。這些案例的審判,不是考核法官的審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義務: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在此,列舉四個冤假錯案,請公眾評判。

1.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訴案。馮正虎主編《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並由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編輯單位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銷售了226本,這個事由使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拘留,嗣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2001)滬檢二分訴字第38號],一審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馮正虎三年有期徒刑[(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二審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從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對當事人關閉司法救濟的大門,二次拒絕當事人的申請再審請求[(2002)滬高刑監字第42號、(2005)滬高刑監字第19號]。今天真相大白,法院為什麼仍然堅持錯判,一再剝奪申訴人的司法救濟權利?法官是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一旦冤案糾錯,原審法官就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此,法律的權威往往會被法院部門的權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於冤案受害者的利益。本案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依法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目前,馮正虎將分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會、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

2.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訴訟案。上海市新聞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復侵犯了馮正虎、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權益,是導致馮正虎冤案的起因。馮正虎於2004年10月20日起訴上海市新聞出版的批復沒有法律依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審的錯判,居然以紅頭文件來取代法律[(2004)盧行初字第31號]。然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審時回避上訴人馮正虎訴狀提出的原審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判不公正的實體問題,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也沒有在法律規定時限裡對上訴人馮正虎的訴狀作出辯駁,道理輸了就索性剝奪上訴人馮正虎的訴權,連做做樣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但同時作出更加荒唐的判決,不顧當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以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限的理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2005)滬一中行終字第20號]。本案一審是實體審判的錯誤,二審是程序審判的錯誤。本案一審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行政部門無權自行設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及合法的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於法規、規章)、國家新聞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備案不是審批)。本案二審的錯判顯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訴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訴訟期間內)。目前,馮正虎將分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會、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

3. 馮正虎再次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申訴案。馮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拖至2005年7月5日才正式立案復查馮正虎的行政申訴案[(2005)滬高行監字第113號]。這個連小孩也知道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卻又一次使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困惑得無法判斷,苦惱了8個月之後,還是作出了徇私枉法的判定。2005年11月1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簽發了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通知書,確認了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錯判,其實也就維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部門利益,因為這個行政審判的錯案是奠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冤案的基石。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罰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斷是公認的。一個牢籠中的囚徒連生命受到威脅時都無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樣完整地去行使訴權,因此為了保障犯人的申訴權利,國家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作了特別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個司法解釋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了上海市行政部門及法院的部門利益與權威可以公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歪曲事實,損害法律的權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不僅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而且還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目前,馮正虎將分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會、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

4.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行政申訴案。馮正虎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依法申訴受到了歧視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為嚴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的嚴管室裡遭受56天體罰虐待的處罰,侵犯馮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等其它人身權。而且,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至今仍扣留馮正虎的日記本等私人物品。馮正虎於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正式道歉,並賠償56元人民幣,退還馮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錯誤裁定[(2005)虹受初字第36號行政裁定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維持錯判的終審裁定[(2005)滬二中受終初字第151號行政裁定書]。本案的事實已表明,監獄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間所行使的處罰行為已經侵犯原告馮正虎的其他人身權與私人財產。或許,法官根本就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制約,但是監獄是執法機關,隸屬於司法部、司法局,這個“司法”不是法院那個“司法”,這些法官應當補學一下行政學的基本常識。本案的審理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的行政訴訟權)、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受案範圍)第二項(對財產扣留等強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賠償權)。2006年1月5日馮正虎按訴訟程序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信訪辦馬法官提出行政申訴,到這個不講道理的地方去走程序。不出馮正虎的意料,拖至4月27日才正式立案審查[(2006)滬高受監字第1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據法院信訪辦告知,主辦法官是苗蕾(音)。2006年6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簽發了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法官玩完了5個多月的司法程序所規定的時間,就又一次露出霸道的真容,不需要道理給一張駁回通知書就完事了,面對披著法袍的無賴,個體的公民是無可奈何的。目前,馮正虎將分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會、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

上述四個案例中有10次判決、裁定或審查通知,也就表明上海法院在將近六年裡對一個當事人有10個錯判,其中7個錯判居然還發生在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大力提倡依憲治國、依法行政理念的這兩年多,這也表明上海法院是憲法法律陽光照射不到的獨立王國。參與制造上述冤假錯案的合議庭法官有: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黃凱、王國春、黃飛聰,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許瓏申、李平、巢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曹潔、李思國、李欣,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馮峰、顧梅、郁亮、王照輝、馬浩方、瀋亦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周芝國、胡守根、周強、嚴軍、高淑平、苗蕾。這些法官都在錯判結論上簽字,理應承擔錯判的責任。或許其中有一部分法官是在審判的過程中也表達了反對錯案的正確意見,馮正虎將對這些尊重法律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一個人說了一次謊,不知錯就改,他隻好一輩子說謊,靠後一個謊言來維持前一個謊言的存在,越說越荒誕,連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是如此,判錯了一個案,知錯不改,就隻有靠繼續制假來維持,從實體審判一直錯到最簡單的程序審判,它的司法不會有公正的,除非它清源正本、依法審判。對於復雜案情的審判法官會有失誤,這是可以諒解的。但是對於違憲違法的簡單案情,法官的錯判不是業務水平問題,是法官不履行法官義務的問題,他背叛他必須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的誓言,他忘記了法官首先是法其次才是官,寧肯為了官位而背棄法律,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荒誕判決不怕世人恥笑。

盡管這幾年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有很大的進步,我們去政府機關辦事看到公務員的笑臉、在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臉比過去更燦爛﹔我們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規在加速生產,到了每年12月5日法制教育的橫幅標語遍地挂滿。中國的行政、立法是在進步、上海亦是如此。但是,司法沒有進步,除了法院大樓蓋得更氣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麼也沒有變。如果馮正虎沒有親身經歷這一切,或許也無法接受這個最荒唐、最恥辱的事實:出版一本書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發生在上海。上海市連法院都不講道理,不遵守憲法與法律,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就無法保障,這是一塊可以安居樂業的地方嗎?優惠的經濟政策、美好的承諾有什麼用?沒有司法公正,其他人遲早也會遭受馮正虎的厄運,創業積累的資產一瞬間就會被剝奪,連人身自由都難保,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也無法得到司法救濟。今天仍在堅持昨天的錯誤,這就意味著上海沒有進步,昨天的冤獄明天還會發生,今天還在權力與財富的高位上張揚的人明天也不能自保,也有可能淪為階下囚。

馮正虎

2006年6月18日上海

需要詳細了解馮正虎的案例,請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中國檢察日報主辦的《方圓法治》雜志2004年第12期發表本刊記者楊建民的專欄文章《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上海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視》。本文發表後在國內外引起很大反響,國內官方網站中國網、各大城市的曝光臺網站、東方法眼、中國憲政等國內網站相繼轉載、海外的報刊及網站也作了報道與轉載。本案已成為判斷上海是否有社會正義、司法公正的標志,也是上海法院違憲違法的典型案例。相繼報道及文章在網上通過google、yahoo等搜索網站都可以查閱。

《方圓法治》雜志這篇文章的結尾是意味深長的,“馮正虎還要在他的道路上抗爭下去,記者卻依稀看到了結局,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留學的70萬學子中僅有17萬人回國效力,馮正虎也是其中的一個,然而72萬元的學費加三年的鐵窗也許會給他、給另外的一些人一個不小的教訓。而人們需要思考的是:此案應該不應該發生?它是否是能夠避免的?是不存在讓這一電子光盤能夠合法出版的第二條途徑,還是人們沒有去認真尋找它?楊紹剛律師說得好,那些掌握著國家公權的人們,當他們適用公權來制約私權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點點的偏差,都會對個人造成巨大的,無可挽回的災難。馮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許會作為一個時代的印記而進入歷史,在中國社會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爭取出版自由的進程中留下一個紀錄。而那些促成了這一事件的人們,可能會因為每天處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卻,有朝一日當他們從位高權重的位置上退下來坐在安樂椅上回憶往事的時候,或者是偶然在一個故紙堆裡發現了這本《方圓》雜志並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他也許會感到驚奇:“哦,有過這樣的事嗎?”

中國官方網站中國網刊登的文章: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726184.htm

馮正虎的個人網站:護憲維權 http://www.tlchina.com/fzh/

http://www.k3.dion.ne.jp/~sansei/fzh/

馮正虎的聯系方式:

郵編:200433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電話:021-55225958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本案的辯護律師—楊紹剛

楊紹剛高級律師是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主任、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原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

楊紹剛律師早在2001年5月21日的本案一審庭審辯護中就已經明確指出,“依據法律與事實馮正虎是無罪的。而且,作為留日歸國的學者,抱著拳拳愛國之心,利用其掌握的高新技術,開發了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有利於介紹上海投資環境的電子出版物,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為上海作了一件好事,理應稱贊。”

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地址:上海市天鑰橋路438號申峰大廈2209室 郵編: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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