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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倍增 彰銀被疑動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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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麗珠/專題報導

一位高姓讀者向本報投訴指出,去年他向彰銀融資時,銀行承辦人未得到貸款人的同意,私自將借款利率填入,並與原先議定的貸款利率相差一倍,也沒有依約定退回多收的36萬元利息;對此,彰銀主管說,儘管客戶所指稱的並非事實,考量客戶感受,經雙方溝通後,已將利率由5.62%緩步調降至2.3%,等於彌補了客戶利息支出,至今客戶仍無法諒解,實在很委屈。

利率2.8% 倍增為5.62%

高姓讀者指出,當初以土地向彰銀抵押貸款6,300萬元,言明貸款期間二年,貸款利率2.8%,「借據」上也註明年利息為2.8%。惟銀行承辦員於兩名貸款人簽名蓋章後,再自行填入第二年的年利息為5.62%,不僅未告知兩名貸款人,也從未將該「借據」的影本給貸款人。

高姓讀者說,當貸款人發現利息超收而提出抗議時,彰銀承認是行員交接時所發生的疏失,允諾彌補貸款人的損失,至今未將36萬元的超收利息返還給貸款人。

高姓讀者直言,銀行先要貸款人簽名蓋章,再填入其他明細的陋習,加上契約到期前,又忘了通知貸款人重新議價的疏失,導致貸款人權益受損,建議貸款人在簽具貸款契約前,必須確認銀行無法在「借據」上,再增添任何條款損害貸款人。

彰銀:貸款人誤解內容

對於該貸款戶的抱怨,彰銀主管指出,所有的行員要跟客戶簽借據時,不可能先蓋章再由行員自行填寫,一旦有此情事將會違反法律規定,不僅如此,根據消保會的規定,借據簽訂後,也會將影本交給貸款人。

彰銀主管說,高姓貸款戶是在2005年以土地進行融資,第二年的貸款利率由第一年的2.8%調升為5.62%,應該是事先已進行溝通,貸款人雖誤解為繼續延用第一年的貸款利率,但經過雙方討論後,內部也決定緩步調降利率至2.3%,以彌補貸款戶所謂多支出的利息,即使如此,高姓貸款戶還是提前清償,償還了借款。

防止被動手腳/詳讀貸款文件 當面自行填寫

記者陳麗珠/專題報導

擔心銀行在借款契約或借據上動手腳嗎?大型銀行主管建議,貸款契約與借據的簽訂都有五天的審閱期,貸款人宜仔細研讀,不可放棄;對於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間等重要事項,更應該「當面」且「自行」填寫,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大型銀行主管指出,根據主管機關規定,貸款契約及借據審閱期為五天,讓貸款人可端詳契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貸款條件;不僅如此,依規定,貸款人也不可以放棄審閱權;只是,不少貸款人沒有詳細審閱,卻在貸款契約上簽「有審閱」,等事後一旦權益受損時,才發現事態嚴重,為時已晚。

大型銀行主管說明,當貸款人審閱完畢,雙方簽約後,銀行必須將影本給借款人,上面還會蓋上「與正本無誤」,目的是讓契約及借據不會有「空白」發生;萬一雙方產生糾紛,借款人可以拿正本與影本對照,相關貸款條件有無歧異之處。

大型銀行主管強調,為了避免糾紛,就算借款人沒有詳細審閱合約、沒有要求索取影本等權益,銀行也必須主動提供。尤其契約上的特別商議條款,例如違約金,一旦貸款契約有綁違約金條款,依規定需提供二個方案讓貸款人選擇,不能只提供單一貸款方案,就直接綁違約金。

大型銀行主管再次提醒貸款人,貸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間、寬限期等重要權益事項,最好是「當面」且「自行」填寫,不得已得委託銀行承辦幫忙時,也必須在銀行填具之後,一字一句都看清楚,然後再蓋章簽字,以免權益受損。

貸款簽約後 仍可爭取更佳條件

記者陳麗珠/專題報導

民眾到銀行借錢,除了事前議定貸款條件,即使貸款契約簽訂後,民眾對貸款利率等相關條件有所要求,也可以跟銀行商議,如果信用良好、抵押品品質優,銀行通常會視情況,酌予調降利率,留住客戶;尤其是現階段資金浮濫,市場競爭激烈,民眾不妨趁機試試看,爭取更優惠的貸款條件。

公股銀行主管指出,貸款契約簽訂後,貸款條件仍可視市場及經濟狀況的改變進行協商,包括還款方式、貸款利率、貸款期間均可討論。

例如還款方式,如果本息攤還造成財務壓力,可與銀行商議壓力較輕的還款方式;貸款人的寬限期屆滿,為舒緩財務壓力,寬限期不敷使用時,可申請延長;貸款人不需要太長的寬限期,也可縮短;甚至本來契約沒有議定寬限期,也可以跟銀行要求給予寬限期,降低還款壓力等。

不僅如此,貸款期間也可以變更,例如原契約簽訂貸款期間為20年,貸款期間因經濟條件改變,也可延長至25年,最長可延至30年。

至於貸款戶最關心的貸款利率問題,公股銀行主管說,舉凡市場利率變動、走跌,或擔保品價值提高、個人信用狀況提升等,均可依此跟銀行協商;如果貸款人沒有任何逾期欠款、遲繳紀錄,屬正常繳款的優良客戶,銀行通常都會給予議價機會,酌予調降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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