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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通過銀行廣告原則 列13項不實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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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九日電)為有效規範銀行業廣告行為,避免因不實廣告,對於競爭秩序及公益產生影響,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通過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處理原則草案,草案中並列舉13項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的類型,包括廣告表示零利率,實際另收具利息性質的其他費用等類型。

公平會說,銀行業自由化與民營化,金融產品創新、消費工具日新月異,銀行業以廣告等方法推廣金融服務,為有效規範銀行業廣告行為,督促業者自律,對於競爭秩序及公益產生影響,因此,訂定這項處理原則。

公平會指出,處理原則是歸納公平會成立以來至今年3月止,經審理並處分的銀行業廣告案例,違法類型包括銀行不得就零利率、零開辦費、零手續費、零費用、優惠利率限制、失卡零風險、核貸上限、不預設消費金額、贈品價值、旅行支票限時補發或理賠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及比較對象計算。

公平會委員周雅淑指出,處理原則自發布日起即開始實施。處理原則所稱銀行業是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等。

不過,公平會強調,處理原則性質只是例示一些銀行業廣告案件常見、可能牴觸公平法的行為態樣,至於個案處理,仍需就實務上具體事實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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