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

馬文都:殺人於無形的「涉密」案

【大紀元12月16日訊】自高律師在山東遭到拘禁至今,他本人就如同人間蒸發一樣沒了音訊。今天卻突然爆出要進入審判階段,真讓人大惑不解。據當局說,這是因為高律師的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好一個「涉密」,再一次殺人於無形。

三個多月被控,未能登陸互聯網,前兩天在幾盡貪婪的閱讀當中看到當局以涉密為由拒絕了律師的取證,阻斷了高律師的家人與外界的聯繫,限制了高律師周圍好友的人身自由,封閉了大陸維權與民主人士與外界的聯絡管道,施暴於耿和…。可以說,對高律師這一案件的處置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最高級別,因此而對國內其他人士的打壓也達到了最高級別,可見當局用心良苦。

高律師的言行真的涉及國家機密嗎?他有秘密可言嗎?

自今年元月始,我與高律師回陝北老家過年後,也可能是前世的因緣,自此我們如同兄弟一樣,二下陝北,走四川,訪西安,赴武漢,去山東…,加起來幾個月的時間,我們基本上是形影不離的。也就是在我第一次與高律師接觸開始,就已經發現他身邊聚集了眾多便衣,在這期間我們的行動可以說是二十四小時都在那些「隱形人」的監控之下,包括我們對外聯繫用的所有的通訊工具。從那一天開始,就不存在有甚麼秘密可言,與此喪失的還有個人的隱私。粗劣的計算了一下,我和高律師接觸始到他被秘密拘禁止,也有近二百餘天,在這二百多天當中,我們不在一起的時候,也不會短了眾多便衣和他在一起,包括那些隱士在月黑風高時把他按倒在地痛打。從我親身感受來看,我沒有發現這裡面他做的哪件事情涉及到國家機密。

根據現政權有關國家機密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我看不出高律師的行為哪一點涉及到了國家機密。他所發表的文章和對外接受的一些訪談全部發表或刊登在國內外公開媒體上,他所接受的採訪也都是媒體的記者,他所談論的問題大多都是為底層百姓維權的吶喊,還有就是對政體中存在的弊端進行的有力抨擊,這裡面與國家機密無涉!

我和高律師在一起的日子裡,沒有任何言論或活動有秘密可言,包括我們的生殖器官都逃不脫「隱形人」的窺視,這方面高律師有單獨文章為佐證。我們在外面的日子裡,接觸的大多是底層的窮苦百姓,而且是窮得不能再窮的百姓,有的人終身都沒有走出大山一步,即使這樣他們的人身權力也沒有逃脫掉被貪婪、腐敗的地方官吏所吞噬,難道他們手中還能握有國家機密嗎?!

高律師:眾所周知的一介貧民維權律師。

他所能知道的是百姓的柴米油鹽,他所掌握的是以法律為依據,以正義為準繩,他所行使的是國家賦予一個法律工作者應有的權力。試問,他有哪種機會能夠接觸到哪種等級的國家機密呢?而當局為他羅列的這一罪名無非是讓高律師案件在他們的獨家操控之下完成他們自己的司法程序罷了,他們不希望或者是不敢將高律師案件公之與眾,就如同他們不敢把多年來每到敏感時期都要把他們認為的敏感人物強制限制人身自由而公開寫成白皮書一樣。

高律師案件牽動了尚有良知的百姓的心,震驚了海外各民主國家,以鐵一樣的事實對「和諧社會」進行了一次檢驗,這樣的案件,這樣的名人,不被冠以「涉密」處置,又能如何收場呢?

何謂洩密?除了在前面引用的有關定性外,在保密法第九條中還規定有等級;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可以想見,我們每一個草民到哪裏能夠接觸到這樣等級的國家機密呢?

儘管如此,在之前的20年間,所謂的涉密案件卻不斷發生。多年來因涉密而被殺於無形的例證太多了,律師鄭恩寵不就是因為將新華社內參的有關強行拆遷的報導「洩密」而被判刑的嗎?嚴正學據說也是涉嫌涉密?就連與此圈子無涉的,只是為三峽工程說了幾句實話的,大字不識幾個,一封上訪信中也是錯別字連篇的幾個移民,都被控以「涉密」而落入牢獄。看來,涉密案真的成為了隨時變化的「國家機密」案!甚麼是國家機密?可以任意定義,昨天還不是國家機密的,今天可能就是最高級別的國家機密;今天還是公開發表的,明天可能就成為國家機密了。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在中國,不知道甚麼不是國家機密。怪不得在一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網頁上赫然有著這樣的報導:《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缺失及程序完善》(署名:全莉)

…(四)律師幫助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律師的幫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公權對私權的損害,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而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幫助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採取強制措施時,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請取保侯審和監視居住。但不少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將妨礙其偵查取證,於是未告之犯罪嫌疑人此項權利,即便告之了,在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請律師時,故意拖延;在律師要求會見時,往往以案情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予安排,或以案情重大複雜為由,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安排。以筆者所在地區一基層院的統計數字為例,該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僅佔犯罪嫌疑人總數的29%,而到審查起訴階段則為60%…。

洩露國家機密這一律典,可追溯到宋或更早以前,在《永樂大典》,《金玉新書》中談及到關於郵驛遞舖組織管理的內容,法規涉及的範圍很廣,嚴格地維護了官方文書的不可侵犯性。比如《金玉新書》規定,盜竊、私拆、毀壞官書者屬犯罪行為,都要處以刑罰,若盜竊或洩露的是國家重大機密信件則處以絞刑。涉及邊防軍事情報而敢於盜竊或洩露信件內容者斬,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樣處以斬刑。盜竊的若是一般文書,按規定也屬於觸犯刑律。處以徒刑,發配五百里。

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書》規定,刑罰不僅僅處罰那些作為傳遞文書的當事驛夫,同時也要處置他的上級官吏,包括有關急遞舖的曹官和節級,失職者一樣處以杖刑。可見,對於涉密的直接責任人在古代就規定要同樣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在現體制下,同樣也有類似的規定,在《保密法》和《保密法實施辦法》中有對我國保密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若根據這一規定,那麼,真正的涉密責任人就不應該是高律師,應該是那些24小時隨時監控我們的那個機構,因為,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假如「涉密」成立,那麼,他們是第一責任人,受審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那個機構,而高律師最多也只能是個連帶責任。@

2006年12月12日寫於香山小屋

——轉自《自由聖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