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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屋營利 後年起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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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宣布,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者屋再予銷售者,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了申報所得稅之外,也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過,賦稅署指出,近年來法拍屋案件增加,不少人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這種行為已與上述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有所不同,為因應這種新型態的交易模式,賦稅署多次邀集各國稅局研商後,認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課徵營業稅。

因此,賦稅署昨天宣布,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若符合下列要件之一,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有形營業場所、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不過,賦稅署考量這類案件以往都是報繳綜所稅,加上綜所稅是每年申報一次,因此將給予一年緩衝期,這項規定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才開始實施。

賦稅署說明,未來將審酌以往實際交易資料,訂定查核標準,例如將每年度銷售房屋達到一定戶數以上者,先納入查核範圍,但會將出售自用住宅、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房屋等排除在外,並非所有納入查核的案件,都會被課徵營業稅,而且國稅局也會考量交易頻率等,以判定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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