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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正副議長選舉 賄選最重處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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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五日電)縣市正副議長選舉三月一日舉行,對於賄選傳聞,內政部今天表示,這次選舉首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賄選規範,如有賄選情事,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政務次長顏萬進指出,縣市正副議長選舉只剩下十五天,檢警機關一方面加強情資掌握,一方面也採取主動了解、主動偵辦的立場,加強查賄力度。

民政司長黃麗馨說,以往正副議長選舉常有賄選情事,嚴重敗壞政治風氣,但這項選舉屬間接選舉,賄選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刑度較輕,不易發生嚇阻效果。

黃麗馨表示,去年選罷法修正時,一併將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處罰納入規範,修正草案獲得立法院三讀,並已公布實施。

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處罰,亦同。至於預備犯,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表示,三月一日舉行的正副議長選舉將首度適用新版選罷法,呼籲參選的議員自我約束,以免觸法及違背民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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