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文學

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24)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康有為關於變法維新的主張,其核心內容之一,即是制定憲法。梁啟超在《康有為傳》中記述道:「先生以為欲維新中國,必以立憲法、改官制、定許可權為第一義」。康有為自己認為,國家有憲法,「猶船之有舵,方之有針,所以決一國之趨向,而定天下之從違者也」。他在《應詔統籌全局折》(即上清帝第六書)中,主張仿效日本明治維新,制定憲法,以昭天下。他說:「考其(指日本)維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義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國是,二曰立對策所以征賢才,三曰開制度局而定憲法。」具體做法是:第一步,設立制度局,選公卿、諸侯、大夫及草茅才士20人充總裁,商榷新政,制定憲法。制度局是制憲機構,「制度局之設,尤為變法之原也」;第二步,制定憲法。康有為認為,

國家沒有憲法,就如同人沒有「心思」,只有「憲章草定」。才能夠「奉行有准,然後變法可成,新政有效」。

由此可見,在康有為眼裏,憲法乃是實行新政的依據和保證。他還提出以「三權分立」作為維新政權的組織原則的構想:「以國會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總之」,「立行憲法,大開國會,以庶政與國民共之,行三權鼎立之制,則中國之治強可計日待也」。儘管光緒皇帝積極支持以康、梁為首的維新派的改革主張,並起用了大批維新派人士,前後發佈了數十道維新法令,推行新政。但是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勢力過於強大,並於8月6日(距4月23日光緒皇帝下詔變法僅100天多一點)發動政變,光緒帝被幽禁,維新派人士譚嗣同、林旭、楊銳、楊深秀、劉光第、康廣仁等6人被殺害,康有為、梁啟超逃亡日本,轟轟烈烈的變法運動失敗了。

維新運動雖然失敗,但是維新派的憲政民主思想卻在中國的憲政民主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記。與強大的傳統守舊勢力相比,缺乏人民支持的維新派的力量是那樣軟弱。美國著名的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與賴肖爾合著的《中國:傳統與變革》一書中寫道:「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並沒有致力於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舊制度下,沒有人具有根本改變這一制度的堅定信念。中國國內變革力量的弱小與其歸咎於西方帝國主義倒不如歸因於中國的社會秩序、國家和文化之強大。阻礙中國對西方的威脅作出迅速反應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國文化的堅強內聚力和穩固的結構。」(江蘇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P398)

「戊戌變法」的失敗,宣告了在中國的專制制度下,自上而下的君主立憲道路走不通。這以後,清朝統治者雖然迫于形勢,搞了不少憲政改革,並于20世紀初先後頒佈了《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但是已經於事無補了。就在《欽定憲法大綱》頒佈後的第三年和《十九信條》頒佈的當年(1911年),爆發了辛亥革命,大清王朝無可挽回地覆滅了。

「戊戌變法」的失敗,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成全了本來十分弱小的革命派。革命派的代表人物孫中山(被國民黨尊為「國父」、共產黨尊為「偉大的中國革命先行者」)原本是一位改良派人士。在他年輕的時候,目睹國家的衰敗,立志改良社會。為此,他曾在甲午戰爭發生的當年,北上投遞萬言書給當時的權臣、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洋務派的代表人物李鴻章,提出了一系列的社會改良主張。其宗旨是「人能盡其才,地能盡其利,物能盡其用,貨能暢其流——此四事者,富強之大經,治國之大本也。」在上書中,他對李鴻章(中堂)寄予殷切的希望「伏維我中堂佐治以來,無利不興,無弊不革,艱巨險阻尤所不辭。」之後,孫中山又在海外創建了以改造中國為已任的興中會。「其黨有見於中國之政體不合時勢之所需,故欲以和平之手段、漸進之方法請願於朝廷,俾倡行新政。」

(《倫敦蒙難記》)正是在上書失敗後,孫中山漸漸意識到改良無望,「積漸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以強迫」,轉而走上了革命的道路;直到後來發動革命,推翻了歷時300多年的清王朝。所以清朝統治者其實是自己的掘墓人。

孫中山對憲政民主思想的是有不少貢獻的。舉其要者,當屬「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三民主義」指的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民族主義最初的含義是,用革命手段推翻滿清的異族統治,同時力求避免為帝國主義列強「共管」或「瓜分」的厄運,拯救國家脫離危亡,建立起獨立的「民族的國家」。辛亥革命後,孫中山很快將其修正為「五族共和」。他說:「國家之本, 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古、回、藏諸地為一國,如合漢、滿、蒙、回、藏五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十分可貴的是,孫中山提出的民族主義並不是排外的,而且注重從歐美等先進國家吸收進步思想。他稱讚法國十八世紀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自由」口號,並把它的涵義加以吸收。他傾心於林肯提出的「民有」觀念,並且同中華民族的獨立意識等同起來。顯而易見,西方的資產階級民族主義構成了孫中山的民族解放的綱領——民族主義的主要來源和內容。民權主義也就是民主主義,按照孫中山的通俗解釋,就是「把民同權合攏起來說,民權就是人民的力量。」

(《孫中山選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692)也就是要通過創立人民的國家——中華民國,建立起憲政民主制度,真正由人民管理政事。1905年成立的同盟會就在宣言中把「建立民國」作為「今日革命之經綸」和「將來治國之大本」。宣言還對民權主義作了概括的闡述:「今日由平民革命以建立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並且重申:「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民生主義是孫中山繼民族主義、民權主義之後提出的「社會革命」綱領。它以解決「土地」和「資本」課題為中心內容,正如孫中山本人所概括的:「民生主義,......不外土地與資本問題」。其大致內容是,採取「核定地價」、「照價納稅」、「照價收買」、和「漲價歸公」的手段和步驟,實施「土地國有」——「平均地權」的方案,從而達到預防資本主義貧富兩極分化,解決農民實際問題和造福社會的目的,迅速實現資本主義工業化,使得中國能夠象「英國美國一樣富足」。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義帶有一定的「國家社會主義」——「集產社會主義」的空想色彩,這在當時是很難避免的。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一書中談到,當時一提民權,就會聯想到盧梭;一提社會革命,就會聯想到馬克思。但是,孫中山明確表示不贊同馬克思的階級鬥爭學說。他認為:社會之所以進化,是由於社會上大多數的經濟利益相調和,而不是由於社會上大多數的經濟利益有衝突。階級鬥爭不是社會進化的原因,階級鬥爭是社會進化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種病症。馬克思研究社會問題所有的心得,只見到社會進化的毛病,沒有見到社會進化的原理。所以馬克思只可說是一個「社會病理家」,不能說是一個「社會生理家」。(參見《孫中山選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816—817)。

孫中山提出的「五權憲法」是在西方國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加上中國古代的考試和彈劾兩權,變成五權分立,互相監督,相互制衡。如他所言:「我所說的五權也非我杜撰的,就是將三權再分彈劾及考試兩權」。「現在我們主張五權,本來即是現時所說的三權。不過三權是把考試權附在行政部分,彈劾權附在立法部分。」在他看來,傳統的考試制度「最為平允」,「無論貧民貴族,一經考試合格,即可作官。」同樣,古老的監察制度也是可資借鑒的——「象滿清的禦史,唐代的諫議大夫,都是很好的監察制度。」辛亥革命後成立的中國民國政府按照中山先生的構想實行「五院制」,從實行的效果來看:應該說有利也有弊,並不是很理想。我認為其原因與中山先生的失誤——提出「以黨治國」的理論有很大關係。孫中山在其革命活動的早期曾先後組建興中會、同盟會(及早期國民黨)和中華革命黨,結果屢遭挫折和失敗。以後受到列寧主義影響,按照革命政黨(實行「民主集中制」和「一個領袖」的組織原則)的模式改組了國民黨。在黨政關係方面,主張先以黨建國,然後以黨治國。由軍政而由黨訓政,最後建立憲政。他原計劃訓政時期只是達成憲政的一個過渡階段,一旦條件具備就立即實行憲政。但是他萬萬沒有想到,國民黨和後來的共產黨一旦執了政,對實行憲政都沒了興趣。相反,都把以黨治國變成了一黨專政。(國民黨到臺灣後,統治方式到是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過,這是後話了。)這大概是國民黨和共產黨這一對勢不兩立的政黨直到今天仍然共同尊奉孫中山的原因之一吧!(待續)(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