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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聲請保護令無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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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無須繳交聲請費;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成員,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各級地方政府應為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設置短、中、長期庇護安置處所等條文,保障家暴受害人權利。

家暴法修正草案待審條文共六十三條,上午僅審完前十二條,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沈智慧(台中市)即裁示散會,其餘條文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議。

除第三條於說明欄載明,同志可視為家屬關係適用家暴法無異議通過,第二條第三款對騷擾定義維持原條文敘述: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五條參酌親民黨籍立委徐耀昌(苗栗縣)版本,增列家庭暴力防治委員,以內政部長為主任委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七條修訂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戶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參酌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王昱婷(台南市)提案第八之一條,於第七條第四款增列各級地方政府應為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設置短、中、長期庇護安置處所。

與會委員不滿司法院採有償主義,規定聲請保護令的被害人須繳交新台幣一千元裁判費,於第九條增列第三項,聲請保護令者免徵裁判費。

第十二條明定,有關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但審理方式則參酌王昱婷版本,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並酌予文字修訂為: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影像之傳送科技設備系統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得聲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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