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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坑洞傷人 獲國賠26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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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詹姓男子2年前騎車經過北縣二重疏洪道時,撞上施工中坑洞,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要求台北縣政府及施工單位國賠514萬元,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施工單位未設警告標誌或圍籬有疏失,但原告未減速慢行亦有2成過失責任,依法判處被告賠償262萬元。

縣府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所主任許少峰表示,這起國賠案涉及另名工程包商,一但確定敗訴定讞,該所將依法再向包商求償。

施工單位未設警告標誌

院方審理時,被告指詹某機車並未行駛於遵行車道,否則應不致跌入坑洞,並推論詹某可能超速撞及電線桿後再滑入工地坑洞A且詹某已漸痊癒,應不致影響工作。

但詹某堅稱被告未確實做好安全措施,害他多次手術及門診治療,並在腿部植入鋼釘,無法繼續擔任職業駕駛,連撫養就讀國一的女兒都有困難。

院方審理後認為,警局交通事故證明詹某摔入工地,而且被告並未舉證事故地點設置護欄或反光警示帶,考量詹某擔任大客車駕駛,應以原告骨頭癒合程度來決定能否繼續開車,而非鋼釘拔除與否,依法判處被告須賠償醫藥費、減少勞動力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共2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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