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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運送毒化物車輛應裝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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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六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的車輛,應依規定安裝即時追蹤系統,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區分毒性化學物為四類,包括:一、化學物質不易在環境中分解者;二、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者;三、暴露後會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四、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修正草案明定,運送第一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且運送聯單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修正草案中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也明定: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至於發生災變時如何究責、釐清責失,第三十一條修訂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違失,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但已盡力防止違反行為發生的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不在此限。

有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過程中,防止排放或洩漏的偵測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也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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