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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付奶嘴錢 賣場控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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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台北市葉姓婦人在知名連鎖賣場「家樂福」購物2萬多元,疑因結帳時疏漏2只價值百元的奶嘴,遭賣場指控涉嫌偷竊,要求支付11倍「懲罰性賠償」,葉婦認為不合理拒絕,賣場即以「抓到小偷」報警偵辦,婦人氣得將買到的東西全部退還,大罵賣場「吃人夠夠」。

警方認為矯枉過正

據了解,警方覺賣場做法有點矯枉過正,但賣場堅持法辦,警方將全案依竊盜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

賣場指為既定內規

家樂福公關室經理李莉莉表示,葉婦持有未結帳商品離開賣場是事實,已觸犯竊盜公訴罪嫌,賣場秉持以客為尊原則,為避免造成困擾,對於賣場內涉及竊盜情事,都會提出「10倍懲罰性賠償及商品價值」的金額,這是家樂福既定內規與慣例。

婦人不滿統統退貨

44歲的葉姓婦人表示,她昨天下午偕丈夫、兒子等全家前往台北市內湖區「家樂福」賣場購物,她將兩名1歲與3歲幼子放在購物車內,共選購筆記型電腦、廚用抽風機等商品,結帳金額高達新台幣2萬多元。

葉婦指出,購物時因2名幼子哭鬧,她只好先從嬰兒用品區拿了兩個奶嘴,塞在幼子嘴裡暫時安撫,結帳時忘了兒子嘴裡還有未付錢的奶嘴,沒想到一出賣場就被攔下,指控她偷竊,她雖一再解釋但不被接受,一名李姓賣場人員提出「11倍懲罰性賠償金」,表示不接受就報警。

葉婦及其家人認為賣場態度惡劣,「吃人夠夠」,且索賠金額不合理,雙方協調破裂,賣場向北市警內湖分局報案,葉婦氣得將原本購買的萬元商品全數退回。

警語偷竊者罰N倍 可構成恐嚇取財

記者吳岳修/特稿

不少商店、賣場都張貼有「偷竊者罰N倍」等警告性字眼,雖然業者目的是要宵小止步,但看在法界人士眼裡,這類充滿「恐嚇」意味的字句,有可能觸犯刑法「恐嚇取財」罪,但是否成立須視個案而定。

日前台北縣一家連鎖知名大賣場,對忘記結帳600元電池的客人,收取10倍懲罰性賠償金,遭客人控告,承辦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即認為,賣場「內規」其實積非成是,係利用一般人不願受刑事追訴的心理弱點,乘機獲取高額賠償,因此將賣場員工依恐嚇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法界人士認為,就法論法,竊盜罪屬公訴罪,原則上不能「私了」,須交由司法警察依法處理;至於刑法第305條界定恐嚇範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者,恐嚇取財者則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因此業者為避免損失,以交付高額罰金恐嚇故意或無心觸法的人,否則就要報警等言詞,當事人如「心生畏懼」被迫付錢,不論懲罰或賠償金額多少,不無可能構成「恐嚇取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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