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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意外 包商最長停權3年

【大紀元5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職災死亡,營造業最嚴重。為了改善營造工程職災狀況,工程會、交通部、勞委會昨天宣布,將在政府採購法中增列第15款規定,承包商若發生工安意外、或是安檢不合格遲不改善,將暫時被停權,期間不得參與公共工程招標,停權期限最長3年。

最近公共工程發生災害的狀況不少,台北縣日前1天之內就發生連續3起公共工程工安意外,造成勞工3人死亡、2人受傷。昨天工程會、交通部、勞委會就選在前幾天發生工安事故的新莊快速道路工地召開記者會,呼籲承包商不要圖一時的便利,務必做好相關安全措施,重視勞工的生命安全。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目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到第14款,已經針對擅自減省工料等不良廠商,祭出停權措施。現在將增列第15款規定,明定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如曾發生重大工安意外、安檢不合格卻遲未改善,將被處以一定期限的停權,期間不得參與公共工程的招標。

至於停權要停多久?工程會官員說,目前還未確定,不過,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廠商違規遭停權,期限為1到3年。目前遭停權的廠商,則約有900多家,停權的原因包括擅自減省工料、驗收不合格等。

吳澤成說,未來在針對工程品質的相關查核上,工地勞安也將列為優先查核項目,一旦發現違規,將嚴加處罰。他強調「一個工地連勞安都做不好,難以想像工程品質會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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