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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加工出口區土地可彈性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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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加工出口區的土地除由管理處自行開發外,亦可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同意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委託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執行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業務。

其他重要條文包括:加工區內民間企業或事業,在區內所投資興建的建築物,若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商業、法人登記,或投資興建資格,經許可得讓售予園區內的營業事業。

若區內土地與建築物,經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管理處或分處可租售建築物予區內營業事業,但土地只得承租。

加工出口區土地依法得彈性利用的條文三讀通過,當初力主提案修正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羅世雄(高雄市),中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過去加工區設立都在偏僻的地方,以致區內發展難伴隨都市發展成長,相關條例修正通過後,可讓加工區擴張獲得法源依據,隨都市發展更新面貌。

此外,區內營業事業的保稅貨品,若違反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的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改正,否則得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若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或全部;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因於放行次日起三十日內填據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亦應就補繳稅捐金,按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如未申報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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