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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遺失要退貨 可用收執聯影本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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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不少消費者應都有買東西退貨的經驗,不過,退貨時是否一定得檢附統一發票?財政部高市國稅局表示,大部分的情況下都得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但也有例外,例如若收執聯無法收回,可用收執聯影本替代。

國稅局指出,近來有民眾詢問向百貨公司購買貨品後要退貨,但百貨公司要求得提示發票,是否真的有需要。

國稅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且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如果尚未申報,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不過,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及統一編號,可以用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替。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已申報,應取得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至於買受人若不是營業人者,且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尚未申報,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如果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國稅局指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但若收執聯無法收回,可用收執聯影本替代。不過,若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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